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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机关在审理合同案件时,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进行裁定。下列属于保全措施的是哪些?
  • 冻结银行存款
  • 中止合同履行
  • 查封、扣押货物
  • 变卖不易保存的货物并保存价款
  
本题有 4 条评论
参考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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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5-21 17:27
第九十四条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3 # voice1310 发表于 2013-5-31 13:06
lawerhero 2012年07月01日 18:59:35
第28条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
2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7-1 18:59
 第28条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九十四条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1 # arthurlht 发表于 2010-1-16 21:35
答案太简单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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