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罚熱愛特点:1、执行罚一般只应用于不作为义务和不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执行罚在我国税务、海关、环保、审计等部门中被广泛运用,最为典型的是滞纳金;2、执行罚的数额必须由法律、法规明文作出规定,执行机关不能自行其是。凡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数额的,执行机关只能依法实施,无裁量余地。如税法等规定的滞纳金。如果法律、法规只规定了一定幅度,执行机关就可以在法定幅度内自由裁量,其标准是能够促使义务主体自动履行义务为限;3、执行罚的数额从义务主体应履行义务之日起,按日数计算,并可反复适用。一旦义务主体履行了义务,执行罚则不应再实施。执行罚的程序大体与代执行相同,即必须预先告诫,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内义务主体仍不履行其义务时,才能实施执行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