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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12日,甲从某海关进入我国境内,入境时,甲未携带任何物品。2004年9月12日,甲出境时在行李中夹带价值近5万元的玉器,未进行任何申报,经该海关绿色通道通过,在经过安检机时被发现。某海关认为,甲的行为违反了海关法关于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的规定,属于走私行为,决定给予甲没收所携带玉器的处罚。甲不服,向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上一级海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甲仍不服。请根据案情回答下列各题。假设甲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
  • 不应受理,因为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是并行的关系,当事人选择了行政复议,就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 不应受理,因为海关案件属于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应由海关总署做出终局决定
  • 不应受理,因为海关案件属于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应由国务院做出终局决定
  • 应该受理,符合行政诉讼的条件
  
本题有 10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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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hzzxxwb 发表于 2017-7-3 22:13
第八十一条 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

外国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处驱逐出境。公安部的处罚决定为最终决定。

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
9 # hzzxxwb 发表于 2017-7-3 22:11
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8 # hzzxxwb 发表于 2017-7-3 22:09

第六十四条 外国人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7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2-11 13:58
复议前置和终局的针对的是:对中国人进行拘留或对外国人进行罚款或拘留的情况才适用。
6 # 东来西去 发表于 2013-5-6 17:21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解释所说的十二条是人民法院不受理的诉讼,到底是答案错还是解释错?
5 # fuyangjushi 发表于 2011-5-26 16:57
属于选择但终局的案件吧,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该不受理吧
4 # liuhao123 发表于 2010-12-27 18:06
此题答案正确。复议前置和终局的针对的是:对中国人进行拘留或对外国人进行罚款或拘留的情况才适用。此题是对中国人进行罚款,不适用复议前置和终局
3 # 一一天天 发表于 2010-5-4 17:01
luyongmin163 2009年04月10日 22:35:21
出入境处罚不是复议前置,而且应该终局的吗
那是公安机关以违反出入境管理为由对外国人罚款、拘留或者对中国人拘留的案件。这里是海关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
2 # 一气呵成 发表于 2009-8-9 10:15
复议选择但终
1 # luyongmin163 发表于 2009-4-10 22:35
出入境处罚不是复议前置,而且应该终局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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