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015年5月1日施行的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已经明确将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移除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该题需要及时修改了。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县级以上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县级、市级、省级政府、国务院都在中院
但是,如果是县级、市级、省级政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在基院
县级以上政府为被告的案件为中院管辖,县级以上政府的工作部门(仅包括省、市、县的工作部门;不包括国务院的工作部门)为被告的案件仍由基层法院管辖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