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其他按份共有人出售其份额时,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如果有5个按份共有人,有一个想要出售,其他剩余4个按份共有人怎么可能享有优先权呢?
他们的优先权只是对第三人时候才享有的!!!!
本题A选项想表达的考点是,不是所有的共有财产都可以实物分割,但是A选项表达有歧义而已,我觉得A选项表达的没有错,可以分割,如果改成所有都可以分割,那么A才是错误的。应该分别理解,如一栋房子,不可以做实物分割。但是一个西瓜就可以做实物分割。
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都是只有一个所有权,如果可以分成若干份,各享一份所有权,那么一个物上岂不是有若干个所有权了吗?这不恰恰违反了《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了吗!
我操,确实很难理解A项是哪错了。
况且前提是可以。因为若果是可分物,根本就是可以...
分割以后就是数个物了
所以既然前提是共有人 当然是一个物
一物一权原则
分割以后就是数个物了
所以既然前提是共有人 当然是一个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