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道题 有2个法律关系:物权法律关系 和 债权法律关系,即 地役权这一物权法律关系 ...
先说债权
1.债权具有相对性;
2.甲丙间没有约定,所以丙的行为不是违约行为;甲乙间仅约定了“乙不得在别墅前兴建房屋”,所以只要乙没建房,乙就没有违约行为,没违约行为也就没违约责任。
再看物权
地役权的物权变动适用登记对抗,即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所以只要在甲乙两人间,不用登记公示,甲就可以对乙所有的土地享有地役权,乙的土地就是供役地。但是毕竟物权变动的原则是公示公信原则,甲不同乙办理登记,那甲就要承担风险,该风险就是“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非经登记的供役地转让的,受让人不承担地役权义务。
综上所述,不管从债权的角度或是从物权的角度,甲最后只能跟丙进行协商,因为在法律上,甲对丙既不享有债权请求权也不享有物权请求权。
解析错了,答案无误。
这个协议成立的是地役权,属物权协议而非债权协议。ABD项都错...
这个协议成立的是地役权,属物权协议而非债权协议。ABD项都错...
解析错了,答案无误。
这个协议成立的是地役权,属物权协议而非债权协议。ABD项都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