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十四章 债的概述 » 民法 » #8329 题目内容及评论
8329#
北京甲厂和北京乙厂都需要柴油,两厂与某市丙燃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某市丙燃料公司在一个月内供给0号或10号柴油1000吨。每吨价格为1600元。在柴油运到后,甲厂与乙厂再按4:6分配,该合同之债是。
  • 多数人之债
  • 按份之债
  • 选择之债
  • 种类之债
  
本题有 86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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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铁三儿 发表于 2019-3-7 20:00
85 # 铁三儿 发表于 2019-3-7 20:00
84 # zj09 发表于 2018-3-9 15:29
对D项有疑问。
83 # 15229320732 发表于 2016-2-28 23:34
82 # fatanstic 发表于 2015-6-29 09:34
北京甲厂和北京乙厂都需要柴油,两厂与某市丙燃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某市丙燃料公司在一个月内供给0号或10号柴油1000吨。每吨价格为1600元。在柴油运到后,甲厂与乙厂再按4:6分配,该合同之债是。
A多数人之债 两厂 符合
B按份之债 按4:6分配 符合
C选择之债 供给0号或10号柴油1000吨 请注意这个或字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关系成立时有数个标的(给付0号或10号油的行为二种),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数个标的中选择其一而为给付的债。丙燃料公司可选择 供给的 标的 即在 供给两种油行为 中选择其一 而给付。符合
D种类之债 种类之债以种类定给付标的物。种类,是以物的共同属性,抽象地概括某一类事物的全体的名称。因而种类之债的标的物,通常为可代替物。当种类物的一部分灭失时,债务人仍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至少债务人可以以自己的财力换取相当的种类物以履行给付义务。.
81 # yuchundezhu007 发表于 2015-3-17 13:08
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债。
80 # dgsuwei 发表于 2014-7-28 23:26
存在2014 2014-5-13 20:49
北京甲厂和北京乙厂都需要柴油,两厂与某市丙燃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某市丙燃料公司在一个月内供给0号或10号柴油1000吨。每吨价格为1600元。在柴油运到后,甲厂与乙厂再按4:6分配,该合同之债是。
A多数人之债 两厂 符合
B按份之债 按4:6分配 符合
C选择之债 供给0号或10号柴油1000吨 请注意这个或字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关系成立时有数个标的(给付0号或10号油的行为二种),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数个标的中选择其一而为给付的债。丙燃料公司可选择 供给的 标的 即在 供给两种油行为 中选择其一 而给付。符合
D种类之债 种类之债以种类定给付标的物。种类,是以物的共同属性,抽象地概括某一类事物的全体的名称。因而种类之债的标的物,通常为可代替物。当种类物的一部分灭失时,债务人仍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至少债务人可以以自己的财力换取相当的种类物以履行给付义务。.
蛋好疼。司考会这样考?
79 # 存在2014 发表于 2014-5-13 20:49
北京甲厂和北京乙厂都需要柴油,两厂与某市丙燃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某市丙燃料公司在一个月内供给0号或10号柴油1000吨。每吨价格为1600元。在柴油运到后,甲厂与乙厂再按4:6分配,该合同之债是。
A多数人之债 两厂 符合
B按份之债 按4:6分配 符合
C选择之债 供给0号或10号柴油1000吨 请注意这个或字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关系成立时有数个标的(给付0号或10号油的行为二种),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数个标的中选择其一而为给付的债。丙燃料公司可选择 供给的 标的 即在 供给两种油行为 中选择其一 而给付。符合
D种类之债 种类之债以种类定给付标的物。种类,是以物的共同属性,抽象地概括某一类事物的全体的名称。因而种类之债的标的物,通常为可代替物。当种类物的一部分灭失时,债务人仍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至少债务人可以以自己的财力换取相当的种类物以履行给付义务。
78 # peteryu0106 发表于 2014-4-22 17:23
北京甲厂和北京乙厂都需要柴油,两厂与某市丙燃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某市丙燃料公司在一个月内供给0号或10号柴油1000吨。每吨价格为1600元。在柴油运到后,甲厂与乙厂再按4:6分配,该合同之债是。
A多数人之债 两厂 符合
B按份之债 按4:6分配 符合
C选择之债 供给0号或10号柴油1000吨 请注意这个或字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关系成立时有数个标的(给付0号或10号油的行为二种),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数个标的中选择其一而为给付的债。丙燃料公司可选择 供给的 标的 即在 供给两种油行为 中选择其一 而给付。符合
D种类之债 种类之债以种类定给付标的物。种类,是以物的共同属性,抽象地概括某一类事物的全体的名称。因而种类之债的标的物,通常为可代替物。当种类物的一部分灭失时,债务人仍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至少债务人可以以自己的财力换取相当的种类物以履行给付义务。
77 # yuhongyang 发表于 2014-3-16 20:32
万里云飞 2013年07月29日 10:02:07
北京甲厂和北京乙厂都需要柴油,两厂与某市丙燃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某市丙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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