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研乙公司与蓝方公司的担保合同无效
- 研乙公司对于研零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 研乙公司对研零公司的债务仍要承担责任,但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研零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蓝方公司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 由于蓝方公司不知道研零公司是研乙公司的股东,作为善意第三人,其与研乙公司的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答案ABC。此题有最高院判例,所以无需纠结了。
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从题目怎么看出来没有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答案错误。解析中的<span style="width: auto; height: auto; float: none;" id="19_...
答案错误。解析中的司法解释05年已废止。现行《公司法》第16条并未明确规定公司违反...
答案ABC。此题有最高院判例,所以无需纠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