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十六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 » 民法 » #8423 题目内容及评论
8423#
甲向乙借款12万元,丙、丁、戊为连带保证人。借款期届满,甲无力偿还债务,丙代为偿还了12万元。对此,丙可以取得下列哪些权利?
  • 可以请求甲偿还12万元
  • 可以请求丁、戊偿还各自应负担的4万元
  • 可以先请求甲偿还,不足部分再向丁、戊请求偿还
  • 可以请求丁、戊偿还各自应负担的4万元,并可同时请求甲偿还4万元
  
本题有 110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D
您的答案:
答案解析: 您需要[登陆]或[注册]以后才可以查看本题详细解析
答案投票:您认为题库提供的答案及解析正确吗?请在下面认真投票哦!
88
367
65
详细评论内容
110 # loyoyo 发表于 2018-11-28 20:06
ABCD都对
109 # wdkguo 发表于 2017-3-29 19:14
CD1212
108 # 1023514694 发表于 2016-7-19 20:22
法律本身就是一门有争议的学科。
107 # 相逢应不识 发表于 2016-5-31 22:07
D错得很,首先是追偿顺序的问题,其次向丁戊各追偿4万,向甲追偿4万,自己岂不是不用出钱,也就没有承担保证责任后果。
106 # 相逢应不识 发表于 2016-5-31 22:01
haoranwy 2016-4-6 19:27
转发第六十楼的

这是1999年的真题,卷二第41题的。
答案是按1995年的《担保法》...
c项关键错在向甲追偿后不足部分应均分
105 # law、holy 发表于 2016-5-13 19:58
AC
104 # haoranwy 发表于 2016-4-6 19:27
转发第六十楼的

这是1999年的真题,卷二第41题的。
答案是按1995年的《担保法》第12条最后一句话来确定的: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所以,按当时法条情况,选AB是对的。
但2000年12月8号出台的〈担保法解释〉第20条第二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由此可看出,按法条的最新适用效力,以上两个法条,后者是优于前者的。共同保证人承担责任人,应该先外部追偿,债务人无能力的,再进行内部追偿。

如果按最新法条理解:应该是C项当选的。
103 # 法鑫的信仰 发表于 2016-3-24 10:56
选择AC的 因为必须先向债务人甲追偿之后 才可以行使对其他保证人的追偿的
102 # 远方的学子 发表于 2015-8-17 15:34
保证人的追偿权具有顺序性:1,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先向债务人追偿 2,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_
101 # 而东且西 发表于 2015-6-6 17:55
老钟会选AC
点击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