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第六十楼的
这是1999年的真题,卷二第41题的。
答案是按1995年的《担保法》...
这是1999年的真题,卷二第41题的。
答案是按1995年的《担保法》第12条最后一句话来确定的: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所以,按当时法条情况,选AB是对的。
但2000年12月8号出台的〈担保法解释〉第20条第二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由此可看出,按法条的最新适用效力,以上两个法条,后者是优于前者的。共同保证人承担责任人,应该先外部追偿,债务人无能力的,再进行内部追偿。
如果按最新法条理解:应该是C项当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