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十七章 债的移转和消灭 » 民法 » #8512 题目内容及评论
8512#
王某有王一、王二、王三、王四共四个儿子,下列哪些丧失了继承权?
  • 王一不尽赡养义务,并经常虐待王某,曾将王某打成脑震荡;
  • 王二故意杀害王某;
  • 王三为争夺遗产而杀害王四;
  • 王四篡改遗嘱,将全部遗产归自己所有
  
本题有 50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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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randy_jiang 发表于 2019-4-25 15:02
D项已经全部改给自己了,还不严重吗?
49 # loyoyo 发表于 2018-11-29 08:24
老王,报应啊
48 # 法鑫的信仰 发表于 2016-3-24 14:48
根据《继承法》解释,情节严重的只有一条,就是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
D 没有侵害缺乏劳动能力 无生活来源的利益 并造成生活困难 所以D还是没有那么严重的
47 # 双面隐人 发表于 2016-2-22 17:27
我认为,D选项那儿子虽然也不是个好人,至少从情理出发,他还是有继承权的。看他爸愿给多少。
但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也不应该选啊。
哎,只能说情商蒙对。却又不跟法律对号。
46 # Fox-Fox-Fox 发表于 2016-1-2 16:44
minesafy 2015-5-6 21:54
都全归自己了还不够严重吗?
根据《继承法》解释,情节严重的只有一条,就是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
45 # 1107166694 发表于 2015-6-12 16:55
王某的确太可怜
44 # 而东且西 发表于 2015-6-8 12:10
王某什么命???出题人的死敌?情敌???
43 # minesafy 发表于 2015-5-6 21:54
都全归自己了还不够严重吗?
42 # 爱上龙井茶 发表于 2015-2-11 21:45
伪造 篡改遗嘱 情节严重的
41 # niuchengwen 发表于 2015-1-22 15:01
全部据为己有,情节严重知己,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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