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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公司签订一份钢材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先交付钢材,乙公司验收完毕后再付款。有确切证据证明在何种情形下,甲公司可中止履行?
  • 乙公司年度报表中表明出现严重亏损,无法依约履行
  • 乙公司被工商部门定为合同信用极差单位
  • 乙公司已被其债权人提起破产宣告申请
  • 原与甲公司合作良好的乙公司董事长已辞职,甲公司对新董事长不熟悉
  
本题有 5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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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kindsir 发表于 2014-8-16 19:06
这个其他可就海了去了,司考会这么考吗
4 # titol2000 发表于 2012-6-22 10:30
怎么来了一个工商机关的认定的。。。。。。。。。。。。。。我操!!
3 # willwill0000 发表于 2012-6-11 16:27
C要是当选,法律的漏洞就太大了
2 # zdzls 发表于 2011-12-28 13:43
工商机关的认定是证据吗?
1 # 1036001202498 发表于 2011-6-2 10:39
本题涉及不安抗辩权问题。依《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故本题选项为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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