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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同解除效力的正确理解是( )
  • 当事人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 合同履行效力消灭
  • 合同从未发生效力
  • 合同提前终止
  
本题有 14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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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loyoyo 发表于 2018-11-29 21:33
但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并不影响打扫战场
13 # Nichole11 发表于 2017-6-28 16:00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 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对本条的理解:
一、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是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解除后的一种履行义务,属于后合同义务,因此不能说合同解除合同的履行义务就消灭了。
二、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正说明双方的债权、债务依然存在,只有在损失得到赔偿,原物恢复了原状,才能说明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因此合同的解除不能说是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
三、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朔及力,继续性的合同在解除之前依然有效。

所以,合同解除的效力只是合同的提前终止,

再好理解一些:合同解除后,后续工作还要做好,战场还要打扫干净。合同解除导致权利义务的履行停顿下来,并永远不再履行。已履行部分仍有效力,因此不完全导致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和履行效力的消灭,但肯定是提前终止.
12 # wwcooy 发表于 2013-6-6 01:45
有点蒙
11 # jeury2010 发表于 2013-5-29 09:19
合同解除的效力只是合同的提前终止,不等于债权债务的消灭
【再好理解一些】合同解除后,后续工作还要做好,战场还要打扫干净。
合同解除导致权利义务的履行停顿下来,并永远不再履行
已履行部分仍有效力,因此不完全导致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和履行效力的消灭,但肯定是提前终止.

10 # muxiaosad 发表于 2013-4-7 13:09
lawerhero 2012年05月27日 23:23:45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 履行情况...
解析很给力
9 # weigenqiang 发表于 2012-11-7 19:43
合同履行效力未消灭 因为已经履行的,根据 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8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5-27 23:23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 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对本条的理解:

一、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是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解除后的一种履行义务,属于后合同义务,因此不能说合同解除合同的履行义务就消灭了。

二、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正说明双方的债权、债务依然存在,只有在损失得到赔偿,原物恢复了原状,才能说明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因此合同的解除不能说是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

三、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朔及力,继续性的合同在解除之前依然有效。所以,合同解除的效力只是合同的提前终止,再好理解一些:合同解除后,后续工作还要做好,战场还要打扫干净。合同解除导致权利义务的履行停顿下来,并永远不再履行。已履行部分仍有效力,因此不完全导致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和履行效力的消灭,但肯定是提前终止


.一、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没有溯及力。继续性合同是履行必须在一定继续的时间完成,而不是一时或一次完成的合同。

典型的象租赁和委托等。租赁、消费借贷等继续性合同以使用、收益标的物为目的,在解除时这些利益已经被受领方享有没有办法返还,因此不能有溯及力。这样,获得利益方此时所获得的利益就是不当得利,适用不当得利的规定,应该返还给给付方。
除不能返还导致没有溯及力外,在委托合同时也不能有溯及力,原因是如果委托合同解除溯及到合同成立时消灭的话,会使受托人已经进行的代理行为失去全部法律依据,将变成无权代理。这样因代理行为所进行的活动以及所牵涉的当事人都将遇到不可预计的法律后果,不利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导致社会秩序紊乱。

二、一时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非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为一次性行为的合同。一般来看,一时性性合同在被解除时能够恢复原状,即已经履行的给付可以返还给付人,所以一般都有溯及力。

另外,违约解除是对违约方的制裁,是一种特殊的违约责任,是对非违约方的一种救济,所以在考虑解除是否有溯及力时还要考虑这个因素。在守约方履行时,如果有溯及力,那么他的履行将由接受履行方返还,并且要和履行时的价值一致,这对守约方来讲有利。

而且在我国没有采取物权行为独立和无因性理论,如果给付中有物权变动的话,此时的返还是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视为所有权没有变动。在违约方全部或者部分履行时,往往这些履行都是瑕疵履行,对守约方来讲,根本实现不了合同的目的,返还这些给付对守约方也是有利的。在违约解除有溯及力导致返还时,往往会发生一些费用,这些费用应该由违约方来支付
7 # MroStupid 发表于 2012-5-22 08:00
合同解除效力——合同提前终止 。
6 # 法之公正 发表于 2012-4-10 11:43
合同的解除不能说是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三、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朔及力,继续性的合同在解除之前依然有效。所以,合同解除的效力只是合同的提前终止,再好理解一些:合同解除后,后续工作还要做好,战场还要打扫干净。合同解除导致权利义务的履行停顿下来,并永远不再履行。已履行部分仍有效力,因此不完全导致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和履行效力的消灭,但肯定是提前终止.

5 # 巴特勒船长 发表于 2012-4-5 10:47
觉得b也对啊。已经解除,应该立刻停止履行原合同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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