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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欲将一部分货物寄存在乙处,为此向吴律师咨询。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吴律师的以下意见哪些是正确的?
  • 甲在签订保管合同后交付货物前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 甲、乙双方没有约定保管费,乙有权依交易习惯请求甲支付
  • 乙在可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
  • 在有第三人对甲寄存的货物主张权利时,除了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执行的以外,乙应当履行向甲返还寄存的货物的义务。
  
本题有 34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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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law、holy 发表于 2016-4-22 20:26
leepeter 2014-8-5 23:19
B项还是有点迷惑人啊。
我还以为不用支付报酬
33 # 法鑫的信仰 发表于 2016-3-29 10:18
不过A项作者本意应该是想考查实践合同的特点,但是他忘了交付货物之前合同都没成立,何来解除合同之说;
32 # leepeter 发表于 2014-8-5 23:19
B项还是有点迷惑人啊。
31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3-24 17:14
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储仓合同诺成合同 !!
30 # weigenqiang 发表于 2012-11-13 13:32
a 甲在签订保管合同后交付货物前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不过A项作者本意应该是想考查实践合同的特点,但是他忘了交付货物之前合同都没成立,何来解除合同之说;

象这种题目,我们要掌握其中的知识点就行了,是否做对,其实不是那么重要
29 # weigenqiang 发表于 2012-11-13 13:07
关于B项
合同法》第366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
”交易习惯“确定。

1.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根据366条,我们总是想当然地认为有约定保管费的是有偿的,没约定则是无偿的;其实这种想法居然是不全面的,原因在于61条规定的”交易习惯“.
b项居然是正确的
解析的credibility太低了,让我们怀疑一切,答案居然是正确的
28 # weigenqiang 发表于 2012-11-13 12:51
关于选项A
1.《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里但书很要命,
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没有交付保管物之前保管合同不成立,但是,当事人可以通过意思自治的方式改变交付时保管合同成立

甲在签订保管合同后交付货物前”解除合同的“ -----有个潜台词---保管合同已经成立生效了(通过当事人另有约定的而成立生效的)
2.保管合同的寄存人。未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也享有任意解除权。
合同解除虽要承担赔偿责任,合同都法定解除了,合同都不存在了何来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应该还是有的,合同解除后的赔偿权利应该就是基于这缔约过失责任;奇怪的是2011-13司考的题目却肯定合同解除后的违约金承担,这引起了不小的争议)
基于以上分析,a 是对的
27 # weigenqiang 发表于 2012-11-13 12:31
特定一方的任意解除权情形
1、未约定最高额保证,保证人有任意解除权,可随时单方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保证人仅对通知到达债权人前已经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2、加工承揽合同的定做人。
3、货运合同的承运人。
4、保管合同的寄存人。未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也享有任意解除权。
5、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26 # weigenqiang 发表于 2012-11-13 12:31
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2006-52.】下列关于合同解除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委托人或者受托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B.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C.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D.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解除运输合同

abcd
25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5-30 22:36
《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要物合同中,当事人之间就保管达成合意只是保管合同的预约。

合同法》第366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第61条的规定是:“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法》第369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合同法》第373条规定:“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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