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三十章 专利权 » 民法 » #9117 题目内容及评论
9117#
甲曾任M煤矿科技处工程师,专门负责坑道消烟除尘研究工作。1998年10月退休。2000年5月甲利用过去工作中积累的资料,研究出“消烟除尘空气净化器”,经在某铜矿坑道中试验使用,效果极佳。2002年2月甲将净化器以个人名义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同时经甲同意,铜矿在其指导下制造了15台净化器,在一些基层单位试用,并准备进一步组织生产。2002年12月9日,甲的专利获批准并公告。M煤矿得知消息后,向专利局提出撤销甲专利权的请求。    根据上述情况,请回答:本案中,铜矿的领导认为这场纠纷必须依靠法律解决,便去委托律师,请求法律帮助。律师提出:甲专利在审查中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所以可向专利局提出撤销甲专利权的申请。该律师的理由是什么?
  • 甲应以他与M煤矿名义提出专利申请,而事实上他却仅以个人名义提出
  • 甲应以他与M煤矿和铜矿名义共同提出专利申请,而事实上他却仅以个人名义提出
  • 甲在申请专利时已将该技术公升实施,所以其技术丧失了新颖性、不应授予专利
  • 甲为退休人员,无法定申请专利的身份
  
本题有 24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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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1061490704 发表于 2016-11-22 21:57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铜矿制造了15台净化器,并在基层单位试用的行为构成使用公开。
23 # mmlk1722 发表于 2016-1-8 20:52
此题错的离谱,
大家别纠结了!
22 # 森林鸟 发表于 2015-4-9 17:55
1998年10月退休。2000年5月甲利用过去工作中积累的资料,研究出“消烟除尘空气净化器”,经在某铜矿坑道中试验使用,效果极佳。
21 # Gatelbl 发表于 2014-10-9 21:05
那么甲搞研究只能偷偷地搞了,在铜矿搞实验也算是公布而丧失新颖性,还怎么研发,要一个人搞吗
20 # 超萌系大叔 发表于 2014-6-10 00:26
从第三题答案看,认可甲为专利权人。即意思是,上述实验不丧失新颖性,且甲不构成主要利用原单位物质条件
19 # 郝颜墨心 发表于 2014-4-23 16:01
咯咯
在人间爱着 2011年06月01日 17:49:59
是不是说除了专利法第24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外,通过其他方式的公开专利技术都视为已经...
18 # kokolei3344 发表于 2014-4-23 13:52
答案明显是主观臆想,谁告诉你在申请日之前了
17 # bruceange 发表于 2014-1-3 15:33
铜矿在其指导下制造了15台净化器是在专利申请同时发生的行为,专利申请日(含当天)之后公开的行为不会影响该专利新颖性,如果非要解释其申请日前丧失新颖性只能是在申请日经在某铜矿坑道中试验使用这一行为
16 # yesio 发表于 2013-8-6 10:26
【释义】本条是关于发明创造的公开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形的规定。

  一、按照本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发明和实用新型新颖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关于外观设计新颖性的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如在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便构成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失去新颖性,不能获得专利权,这是一条基本的原则。但这一基本原则并非绝对,许多国家专利法都规定,在申请日前的一定期限内,发明创造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的公开,可以不丧失新颖性,即所谓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本条即我国专利法对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的规定。

  二、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的时间界限,本条规定为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这一期限又被称作宽限期,即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发生本条规定的情形,该申请不丧失新颖性。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再提出专利申请,就不再具有新颖性,不应授予其专利权。

  三、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本条规定为三种: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包括两层含义:一、必须是国际展览会,即展出的展品除了有举办国的产品以外,还应当有来自外国的展品。二、必须是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包括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门主办或者国务院批准由其他机关或者地方政府举办的国际展览会。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即虽不是由中国政府举办,但经中国政府认可的在国内外举办的展览会。在不是中国政府主办,也没有被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发明创造,就不再具有新颖性。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所谓“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必须是“规定的”,即限定于一定的规模和规格:必须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不包括省以下或者受国务院各部委或者全国性学会委托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在符合以上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第一次发表的发明创造,不丧失新颖性。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即他人违反申请人本意的公开。具体方式可以包括:(1)他人未遵守明示的或者默示的保密义务而将申请人的发明创造的内容公开;(2)他人用威胁、欺诈、偷盗、间谍活动等不正当手段从发明人或者经发明人告诉而得知发明创造内容的任何其他人那里得知发明创造的内容而后公开。这两种情况的公开都是违反申请人本意的,是非法的公开。
15 # yesio 发表于 2013-8-6 10:25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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