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三十四章 法定继承 » 民法 » #9262 题目内容及评论
9262#
甲因与其妻感情不和,已经分居半年,正在闹离婚,一日,甲暴病身亡,未留遗嘱,甲有下列继承人,其遗产10万元,应由谁继承?
  • 其子乙
  • 其父丙
  • 其妻丁
  • 其弟戊
  
本题有 11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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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评论内容
11 # istaylor 发表于 2015-5-20 12:59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10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4-2 21:35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9 # fucunzhao 发表于 2013-12-30 20:52
lawerhero 2012年06月09日 16:31:09
配偶、子女、父母。
8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6-9 16:31
配偶、子女、父母。
7 # 石院小志 发表于 2011-12-31 11:04
其弟弟没有继承权,因为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才有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因此,正确答案ABC。
6 # 王海英 发表于 2010-5-5 23:26
依照继承法规定,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得继承。其子乙、其父丙、其妻丁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弟成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故本题选项为ABC。
5 # whulawyer1 发表于 2009-12-16 14:14
ABC
4 # 东索 发表于 2009-6-16 22:36
《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3 # wuhai 发表于 2009-6-14 18:41
婚姻第10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 # huangyuezheng 发表于 2009-6-1 09:36
法定继承的话有第一顺位的,第二顺位怎么都分不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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