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试卷三 » 2006年真题 » 分年真题 » #9595 题目内容及评论
9595#
56.甲为了能在自己房中欣赏远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一次性支付给乙4万元。两年后,甲将该房屋转让给丙,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丁。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 甲、乙之间的约定为有关相邻关系的约定
  • 丙可禁止丁建高楼,且无须另对丁进行补偿
  • 若丁建高楼。丙只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 甲、乙之间约定因房屋和上地使用权转让而失去效力
  
本题有 30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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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yingyongwuli 发表于 2016-7-17 22:23
DЧЧ
29 # huangtiger 发表于 2013-4-23 16:43
老钟的解析(ABD):
①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均涉及一方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不动产的利用。但其核心区别有三:(a)相邻关系法定;地役权需约定产生;(b)相邻关系中利用均为无偿(因利用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属于另外的问题);地役权中的利用即可有偿,亦可无偿。(c)基于相邻关系对他人不动产进行利用,必须是为了满足行使自己不动产权利的最低需要,对方也只提供必要限度内的容忍(如:袋地通行权;日照、通风、采光关系);而通过设立地役权对他人的不动产进行利用就没有这个限制,其内容仍由当事人约定。本题中,甲、乙的约定属于设立眺望地役权的行为,故A选项表述错误;当选。②《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甲、乙设立地役权的合同生效时,甲即取得地役权;但若未办理登记,甲享有的地役权不得对抗善意受让乙的不动产权利的第三人。③地役权具有从属性。《物权法》第164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将房屋转让给丙,只要没有相反的约定,基于地役权的从属性,丙取得甲享有的地役权。④现在看来,B选项是错误的。因为丙受让的地役权未经登记(题目没有交待,就视为没有登记),不能对抗供役地的善意的受让人丁。故B选项表述错误,当选。C选项可视为正确,但不够周延。假设甲将房屋转让给丙时,约定甲负有保障丙可得行使地役权的义务,那么若丁建高楼,丙有权基于合同约定对甲主张违约责任。否则,若甲、丙没有这样的约定,甲就不负有使丙可得行使地役权的义务,则若丁建高楼,丙也不得对甲主张违约责任。毕竟违约责任承担的前提是要有合同义务存在。综上,可以勉强认定C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D选项的表述有违地役权的从属性,故D选项表述错误,当选。
28 # degress 发表于 2012-1-26 13:08
hksworld 2011年08月16日 13:50:26
1、题目中没有交代的事项,一般多数为否定状态;

2、相邻关系不等于地役权,前者...
《物权法》第158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
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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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善意第三人={供役地人,需役地人}
地役权未经登记的,不得反抗“新需役地人”;
2008灾-11.李某从自己承包的土地上出入不便,遂与张某书面约定在张某承包的土地上开辟一条道路供李某通行,李某支付给张某2万元,但没有进行登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该约定属于有关相邻关系的约定
  B.该约定属于地役权合同
  C.如果李某将其承包经营权转移给他人,受让人有权在张某承包的土地上通行,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D.如果张某将其承包经营权转移给他人,则善意的受让人有权拒绝李某在自己的土地上通行
  答案:A
27 # degress 发表于 2012-1-26 12:16
nikkor 2009年07月17日 10:29:21
B错了。B选项不涉及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是规范那些基本采光,通行,取水的权利,如果...

丙 可以找 甲、乙担责!!B 错在:丙“只能”找甲担责;
26 # degress 发表于 2012-1-26 12:13
taecheryang 2009年04月17日 09:37:14
B是对的,因为丙虽不能以地役权禁止丁建高楼,但可依相邻关系禁止其建高楼,去无需补...

A 已经说了:不是相邻关系,是地役权!!
25 # dreamwolf 发表于 2011-12-15 08:43
地役权是物权的一种,《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想登记机关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显然,我国《物权法》第地役权立法采用了登记对抗主义,但是如果两人之间的合同没有登记就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为题目中没有特别交代两人间的合同进行了登记,所以丙不能行使所购土地上的地役权,B选项错误
24 # dreamwolf 发表于 2011-12-15 08:43
地役权是物权的一种,《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想登记机关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显然,我国《物权法》第地役权立法采用了登记对抗主义,但是如果两人之间的合同没有登记就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为题目中没有特别交代两人间的合同进行了登记,所以丙不能行使所购土地上的地役权,B选项错误
23 # hksworld 发表于 2011-8-16 13:50
1、题目中没有交代的事项,一般多数为否定状态;

2、相邻关系不等于地役权,前者是法律规定的,后者是当事人双方约定的;

3、地役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指供役地人为善意时,即不知情该地块存在地役,可以对抗需役地人。
22 # ASecond 发表于 2011-6-30 12:41
地役负担与第三人善意与否无关的情形只有162条,变动前的原地役权人或地役负担人为该土地的所有人,注意是所有。
也即在我国只限于国家和农村集体组织直接在其土地上设有地役权或负担后,再进行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承继人不得以其善意对抗。(因此情形下,162条直接规定了承继人应予概括承受权义,此时其上地役权义的流转不是基于意定,而直接法定。)

记住这个例外情形就是了。
21 # ASecond 发表于 2011-6-26 10:48
看来地役权在意思主义物权变动上大家都不是问题,
真正纠结的是“+登记>第三人”

A.D.依法条直接当选。

关于B项:
丙诉丁违约或对其行权的基础在于,①丁因受让取得使用权(主),且②丁成为地役合同当事人。此时需满足:丙丁成为地役权(从)合同当事人之前或之时该地役权已经登记,或者丁对该地役负担的明知。
但是,依题不能得出丁知道该使用权上有地役负担,也不能得知该地役权已登记,故丁为善三,则丙不可诉丁违约,也不可向丁行权。此时丙对丁之地仍然有地役权,但丁因善三而不能丙有地役负担。既丙有地役权,但无法对丁行使。

关于C项:
丙既可(有条件地)向甲主张违约,也可(有条件地)向乙主张违约;
1.丙诉甲违约的基础在于,若甲丙转让时就地役权有对价且甲隐瞒未登记之事实(或表述为虚构已登记),此时丙得向甲主张(其余情况丙不得诉甲),而题中甲丙之间未明确转让时关于地役权的具体约定,故只在满足前述条件时丙可诉甲;(而甲丙之间就地役部分,完全可能存在其它好几种情形)
2..丙诉乙违约的基础在于,①丙乙成为地役权合同当事人(此时乙非第三人而是当事人,故不存在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问题)且②乙丁转让时乙未向丁尽地役负担的告知义务(因其未告知的自利行为,使的丁(相对于丙)成为不知地役负担的善三,从而阻断了丙向丁就地役行权的可能),故在满足前述条件时,丙可诉乙违约;
(而非题中的丙只可诉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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