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该破产企业拖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欠款可以在破产清算程序开始前受偿,
第0.2顺序:建筑工程欠款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该破产企业拖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欠款可以在破产清算程序开始前受偿,
还用老破产法。。。。答案该改了。
答案应该是BC吧。
依据新破产法,根据最新的《三大本》的“措辞";
该破产企业所拖欠的民工工资按第一顺序清偿,这句话本身“措辞”没有错;
别除权(担保物权的债权)是比第一顺序还要优先的“第〇顺序”;
答案应该是BC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