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行政诉讼程序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经开庭即作出判决的
- 缺席判决的
- 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
- 对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的
- 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
- 提出证据证明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
- 提出证据证明赔偿数额明显偏低
- 提出证据证明赔偿数额计算有误
- 王某有权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 王某有权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 王某有权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
- 王某有权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
- 对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对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 对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 根据被告提出的要求,征得原告的同意,通过协商、调解处理
- 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一人上诉,其他当事人也视为上诉人
- 只有法律规定有上诉权的当事人才能提起上诉,所以第三人不能充当上诉人
- 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如果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请求不同,其中一人上诉,其他人不能当然视为上诉人
-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请求相同时,其中一人上诉,其他人是当然的上诉人
- 撤销一审判决,并作出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区工商管理局对蓝天制衣厂赔偿的判决
- 撤销一审判决,确认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并就赔偿问题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将全案发回重审
- 撤销一审判决,并确认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并就赔偿问题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将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 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并就赔偿问题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蓝天制衣厂就赔偿问题另行起诉
- 法院应判决维持原处理决定,因为环保办公室是代表某市环境保护委员会作出的,其处理决定合法合理
- 判决撤销原处理决定,因为环保办公室不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职权,因为它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 由于《大气污染防治法》自1988年6月1日起施行,没有溯及力,不能作为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
- 环保办公室的行为是滥用职权行为
- 一审判决错误,因为化工厂为耕地实际占用人
- 一审判决正确,因为被告不能提供相关证据
- 对于被告在二审中提供的新证据,不应作为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的根据
-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不能作为上诉人
- 书面审理,因为行政诉讼二审以书面审理为原则,开庭审理为例外
- 书面审理,只要二审法院认为原审事实清楚即可书面审理
- 开庭审理,二审只是可以在特定情况下书面审理
- 开庭审理,当事人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的,二审法院就应当开庭审理
- 由审判员或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 原则上进行书面审理
- 原则上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 仅就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