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与社会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法律具有既重权利又重义务的“两面性”,道德具有只重义务的“一面性”
- 道德的强制是一种精神上的强制
-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片面强调法的安定性优先是错误的
- 法律所反映的道德是抽象的
- 宗教宣誓有助于简化审判程序,有时也有助于提高人们守法的自觉性
- 法具有可诉性,而道德不具有可诉性
- 法与科学技术在方法论上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科学技术对法律方法论有重要影响
- 法的相对独立性只是对经济基础而言的,不表现在对其他上层建筑(如政治)的关系之中
- 法与执政党的政策在阶级本质、经济基础、意志属性方面具有一致性
- 与政策相比,法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但并不意味着法不可以因时而变
- 政党政策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比法律广,但不意味着法律没有自己相对独立的调整空间
- 与法律相比,政党政策不具有明确具体的规范形式,更多具有纲领性、原则性和方向性
- 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法律要随着社会的变迁而变迁
- 社会法以国家法为基础,社会生活中的法建立在国家实在法基础之上
- 法通过对社会各种冲突利益的调和,保证社会秩序得以确立
- 法律必须与其他资源分配系统相配合才能有效控制社会
- 法律要以社会为母体,以社会客观规律为基础
- 纸面上的法律终究要以社会生活中活的法律为基础
- 立法不能脱离社会实践,不能凭空想象和主观臆断
- 活法是指统治者的意志,立法要体现统治者的意志
- 法律具有既重权利又重义务的“两面性”,道德具有只重义务的“一面性”
- 道德的强制是一种精神上的强制
-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片面强调法的安定性优先是错误的
- 法律所反映的道德是抽象的
- 法律规范必须要有道德作为价值基础
- 道德的状况制约着立法的发展,道德为立法指明方向
- 加强法律调整有助于弥补道德调整的不足
- 道德对法律实施起着不可忽视的促进作用
- 法律与道德都属于上层建筑,但法律属于制度范畴,道德属于社会意识范畴
- 所有的法律事项和问题都是道德评价的调整对象,但并不是所有的道德的调整事项都有法律调整
- 在阶级社会中,道德具有阶级性;法律所反映的道德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历史的,是统治阶级的道德。两者是相互渗透、协调发展
- 近现代的法学家大多并不否定“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的说法
- 意志属性
- 规范形式
- 调整范围
- 社会目标
- 法律是可有可无的
- 法律的作用范围是有限的
- 法律是非常重要的
- 法律与道德、习俗、纪律等其他社会规范完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