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中国法制史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八议"入律
- "官当"制度确立
- "重罪十条"的产生
- "准五服制罪"的确立
- 制、诏
- 决事比
- 程、式
- 廷行事
- ①②
- ②③
- ③④
- ①④
- 明太祖时为加强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设立了审刑院
- 《明大诰》中凌迟正式成为法定死刑的一种
- 《大明会典》基本仿照《唐六典》,仍属行政法典,起着调整国家行政法律关系的作用。
- 清代秋审、朝审皆渊源于明时的朝审
- 西周时期的最高裁判是周天子,中央设大司寇,大司寇下设小司寇
- 秦汉时期司寇仍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
- 北齐设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
- 南北朝时期进一步提高尚书台的地位,是隋唐时期刑部尚书执掌审判复核的前身
- 上请
- 恤刑
- 亲亲得相首匿
- 准五服以制罪
-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 “天坛宪草”
- 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
- “五五宪草”
- 《唐律疏议》
- 《宋刑统》
- 《元典章》
- 《大明律》
- 谘议局
- 资政院
- 修订法律馆
- 礼学馆
- 九卿会审,是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
- 清代会审制度形成了秋审、朝审、热审等比较规范的会审体制
- 清代秋审是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
- 在清朝,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复审程序后,分四种情况处理: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