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竞争法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商场违反了《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 商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禁止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 商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禁止欺诈性经营
- 商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禁止以低价倾销
- 不正当竞争行为
- 变相行贿行为
- 正当的促销交易行为
- 降价排挤行为
- 电信局的建议用户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不是限定购买,不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 电信局对购买指定商店的电话的用户减收手续费是正常的促销手段,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 如果该商店销售的电话机价格不比其他商家高,质量合格,那么电信局的行为就不是不正当竞争
-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中并不要采用户是否受到损害,如果其他经营者受到损害,又满足其他条件就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此案中电信局的行为属不正当竞争
- 医院是社会福利机构,不属经营者,工商局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 工商局的行为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的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 工商局的行为构成限制竞争行为
- 第一、第三人民医院应通过卫生行政管理机关解决此事
- 甲厂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因为提取溶液样品的技术人员并不能代表甲厂
- 甲厂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只能停止生产这种药品,而不能赔偿损失
- 人民法院无权管辖此案
- 乙厂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 因注册商标、商品名称以及厂名厂址均不相同,乙厂对甲厂不构成侵权
- “太岁康”商标不属省内知名,其标识又未获得专利,甲厂不能起诉乙厂侵权
- 两种商品装璜外观近似,足以造成购买者发生误认,故乙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 两种商品装璜虽然外观近似,但常喝“太岁康”的人仔细辨认可以加以区别,故乙厂的行为不受法律禁止
- 甲商场的广告易使人误解,构成不正当竞争
- 甲商场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起行政复议不当
- 甲商场的广告并无虚假内容,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 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罚款的行政处罚缺乏法律依据
- 诋毁商誉的侵权纠纷
- 低价倾销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 欺骗性交易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 企业名称侵权纠纷
-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该行为构成虚假表示行为。
-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该行为构成虚假广告行为。
- 根据《民法通则》,该行为构成欺诈的民事行为。
- 该行为违反商业道德,但不违反法律。
- 开奖不允许分两次进行,该商厦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
- 可以两次开奖,但最高奖的总值不得超过5000元,该商厦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
- 可以两次开奖,因每次的最高奖励额未超过5000元,属正当的有奖销售
- 是不是正当有奖销售,应取决于最后抽奖结果是否出现一人连续两次中一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