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附带民事诉讼【新】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裁定终止审理,并告知自诉人张某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 裁定终止审理,并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由李某的遗产继承人对张某负赔偿责任,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一并处理
- 如果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李某打伤张某纯属正当防卫,李某是无罪的,应当判决李某无罪
- 只是裁定终止审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不审理
- 二审案件只需要审查附带民事诉讼
- 在上诉期满后,第一审刑事部分判决生效
- 如果第一审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刑事部分亦无不当,则应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 在上诉期满后,第一审刑事部分判决未生效
- 可以受理
- 不予受理
- 对于被害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确有财产可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
- 第一审刑事判决需要第二审判决或裁定作出之后,才能确定效力
- 应将甲和乙作为共同被告
- 应将甲、乙、丙作为共同被告
- 既可以将甲和乙作为被告,也可以将甲、乙、丙作为被告
- 由于只有丙有赔偿能力,可以只以丙为被告
- 二审案件只需审查附带民事诉讼
- 在上诉期满后,第一审刑事部分判决生效
- 如果第一审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刑事部分亦无不当,则应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 第一审刑事判决需要第二审判决或裁定作出之后,才能确定其效力
- 人民检察院
- 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 保险公司
- 被害人的委托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