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冲刺(卷三)B卷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5月10日前,周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 2月1日至5月10日,陈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 3月1日至5月10日,邹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 5月10日后,杜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 受让人杜某交易该房屋时候,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 受让人不能够认定为善意
- 本案中只要杜某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即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
- 本案中,杜某即使最终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且支付了市场价格也不能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 杜某是否构成善意,由陈某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 杜某是否构成善意,由杜某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 杜某是否构成善意,应由法院结合交易价格、是否登记主动进行判断
- 假设该房子之上已经办理预告登记,则即使杜某买受该房屋时并不知道预告登记这一事实,也不构成善意
- 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应按投资比例承担
- 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
- 甲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
- 丁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
- 由丙决定到底卖给甲、乙、丁、戊
- 甲、乙、丁决定丙的份额谁购的
- 甲、乙、丁三人平均购得丙的份额,戊无权购得丁的份额
- 甲、乙、丁三人按照自己份额的比例购得丙的份额
- 甲取得丙全部份额
- 丙应该将自己份额转让给甲、乙、丁三人
- 丙有权自主决定将份额转让给谁
- 应该由甲、乙、丁按照各自的份额比例取得丙的份额
- 只能由盖某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
-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盖某可以自行决定改变该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盖某可以自行处分该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 盖某可以自营与该合伙企业竞争的业务
- 合伙人的出资
- 合伙企业取得的专利权
- 合伙企业接受的捐赠
- 合伙企业承租的设备
-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当行为
- 合伙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 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 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 甲县人民法院
- 乙市A区人民法院
- 丙市B区人民法院
- 丁市C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