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 易错题列表T | T 底部
- 按“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应处斩刑
- 按“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应处绞刑
- 致伤未死,应处流三千里
- 属于“十恶”犯罪中的“不孝”行为,应处极刑
- 陪审团职责是就案件的程序部分进行裁决
- 法官在陪审团裁决基础上就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判决
- 对陪审团裁决一般不允许上诉
- 法官无权撤销陪审团裁决
- “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满21岁为成年,到此年龄后,除结婚章中规定的例外,有能力为一切民事生活上的行为”——民事权利地位平等原则
- “所有权是对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但法令所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私有财产权不可侵犯和部分有限原则
- “契约是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契约自由原则
- “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任何人不仅对其行为所致的损害,而且对其过失或懈怠所致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过失(错)责任原则
- 情实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绞监候或斩监候
- 缓决指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能确定者,可继续调查,待危害性确定后进行判决
- 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免于死刑,一般减为徒、流刑罚
- 留养承嗣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被害人有亲老丁单情形,奏请皇帝裁决
- 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确定,以身高作为标准,男、女身高六尺二寸以上为成年人,其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 重视人的主观意识状态,对故意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对过失行为则认为无犯罪意识,不予追究
- 对共犯、累犯等加重处罚,对自首、犯后主动消除犯罪后果等减轻处罚
- 无论教唆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对教唆人均实行同罪,加重处罚
- 《钦定大清商律》为清朝第一部商律,由《商人通例》、《公司律》和《破产律》构成
- 清廷制定商律,表明随着中国近代工商业发展,其传统工商政策从“重农抑商”转为“重商抑农”
- 商事立法分为两阶段,先由新设立商部负责,后主要商事法典改由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
- 《大清律例》、《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与《大清商律草案》同属清末修律成果
- 缩小了皇帝的权力
- 扩大了人民的权利
- 扩大了议会的权力
- 扩大了总理的权力
- 1910年《大清民律草案》完成后,修律大臣俞廉三上陈奏进民律前三编草案折,认为民律修订仍然没有超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格局
- 1911年《大清新刑律》作为中国第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在吸纳近代资产阶级罪刑法定等原则的同时,仍然保留了部分不必科刑的民事条款
- 1910年颁行的《法院编制法》规定,国家司法审判实行四级三审制
- 1947年颁行的《中华民国宪法》,所列各项民主自由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都充分
- 属于英美法系特点的有:①③⑥⑦
- 属于大陆法系特点的有:②④⑤⑦
- 属于英美法系特点的有:①③④⑤
- 属于大陆法系特点的有:②③⑤⑦
- 商鞅取消郡县制,实行分封制,剥夺了旧贵族对地方政权的垄断权
- 商鞅“改法为律”,突出了法律规范的伦理基础
- 商鞅推行“连坐”制度,鼓励臣民相互告发奸谋
- 商鞅提出“轻罪重刑”,反对赦免罪犯,认为凡有罪者皆应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