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外国法院请求的内容不得有违我国的公共秩序
- 外国法院只能请求我国法院代为向其本国国民调查取证
- 外国法院应用我国的文字提出书面请求
- 外国法院只能请求我国法院根据我国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取证
- 当事人可在该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判决的认可申请
- 当事人对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判决未申请认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实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认可申请后,甲公司向人民法院就同一案件事实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当事人提出的认可申请被驳回后,再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可受理
- 这些司法文书应由甲国驻华使、领馆直接送交我国司法部
- 收到司法部转递的司法文书后,执行送达的人民法院如发现该司法文书所涉及的诉讼标的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则应拒绝执行甲国的送达请求
- 执行送达的人民法院如果发现其中确定的出庭日期已过,则应直接将该等司法文书退回,不再向东陵公司送达
- 东陵公司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该等司法文书后,发现其只有英文文本的,可以拒收
- 适用俄罗斯的法律
- 适用中国法律
- 适用碰撞地法律
- 适用船旗国法律
- 中国公司可以向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 人民法院可依“裁决所根据的证据不充分”这一理由撤销该裁决
- 如有权受理该撤销仲裁裁决请求的法院做出了驳回该请求的裁定,中国公司可以对该裁定提起上诉
- 受理该请求的法院在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前须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
- 甲、乙双方可以约定由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
- 甲、乙双方可以共同委托某丙指定3名仲裁员
- 仲裁庭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决定公开审理
- 甲在乙拒绝履行裁决书后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 30天
- 3个月
- 6个月
- 1年
- 对甲国法院作出的判决作程序上的审查,决定是否予以执行
- 驳回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当事人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 驳回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当事人可向中国对该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由该法院作出判决,并予以执行
- 不驳回当事人的申请,但重新受理案件,作出判决,并予以执行
- 法国与我国存在此方面的条约关系或有互惠关系
- 承认法国判决不损害我国的主权、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 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 判决必须是关于民商事争议的判决
- 直接将该民事传票送达当事人
- 委托某基层人民法院将该民事传票送达当事人
- 委托某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民事传票送达当事人
- 将该民事传票退回甲国驻华使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