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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司法考试真题(卷三)限时测试》
164# 《2009年司法考试真题(卷三)限时测试》 总分 150 分,考试时间 150 分钟,共有 0 人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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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lh2011bisheng 发表于 2011年08月17日 17:31:37
89. [多选题][09司考真题卷三第52题]:关于诉讼时效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法律规定的有些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当事人不能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也不能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阐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当事人在一审、二审期间都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参考答案:A,B,C
您的答案:A,B,C,D ×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的相关知识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第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根据上述规定可知,A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第2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因此,B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第3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因此,C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第4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因此,D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第4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谁能解释下?如何理解!
5 # 落花时节 发表于 2011年08月12日 22:32:15
65. [2009年真题]乙公司以国产牛肉为样品,伪称某国进口牛肉,与甲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后甲公司得知这一事实。此时恰逢某国流行疯牛病,某国进口牛肉滞销,国产牛肉价格上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公司有权自知道样品为国产牛肉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撤销该合同
B.乙公司有权自合同订立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撤销该合同
C.甲公司有权决定履行该合同,乙公司无权拒绝履行
D.在甲公司决定撤销该合同前,乙公司有权按约定向甲公司要求支付货款
多选题: A B C D 本题有 0 条评论 参考答案:A,C,D
您的答案:A,C,D √ 您答对了,请看解题分析。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同欺诈的救济。《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题中,甲乙公司在签订买卖牛肉合同之前,乙公司将国产牛肉伪称为进口牛肉,对甲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因此,甲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甲公司是受骗方即《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受损害方,有权主张撤销权。乙公司是合同欺诈方无权行使撤销。因此,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甲公司有权决定撤销合同,也有权决定不行使撤销权,而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如果甲公司决定履行该合同的话,乙公无权拒绝履行。因此,选项C正确。可撤销合同在撤销之前是有效的,甲公司在决定撤销该合同之前,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因此,选项D正确。
有一个解析 自相矛盾啊
4 # 落花时节 发表于 2011年08月12日 22:31:11
16230# 本题错误率为:87.5%2. [多选题][09司考真题卷三第56题]:乙公司以国产牛肉为样品,伪称某国进口牛肉,与甲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后甲公司得知这一事实。此时恰逢某国流行疯牛病,某国进口牛肉滞销,国产牛肉价格上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公司有权自知道样品为国产牛肉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撤销该合同
B.乙公司有权自合同订立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撤销该合同
C.甲公司有权决定履行该合同,乙公司无权拒绝履行
D.在甲公司决定撤销该合同前,乙公司有权按约定向甲公司要求支付货款
参考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同欺诈的救济。《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法》第55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本题中,甲乙公司在签订买卖牛肉合同之前,乙公司将国产牛肉伪称为进口牛肉,对甲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因此,甲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甲公司是受骗方即《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受损害方,有权主张撤销权。后某国流行疯牛病,导致进口牛肉滞销,国产牛肉价格上涨,乙公司以国产牛肉充进口牛肉,在实际上给乙公司造成了损失,乙公司是经济上的受损害方。因此,也有权主张撤销合同。另外,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规定,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1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因此,AB项说法正确。甲公司享有撤销权,当然也享有不行使撤销权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而本案中,乙公司同样享有撤销权,因此,单纯的甲公司决定继续履行合同,不一定达到目的,乙公司享有拒绝履行的权利。因此,C项错误。可撤销合同在撤销之前是有效的,甲公司在决定撤销该合同之前,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因此,D项正确。
zheshi一个解析
3 # 海雨天风 发表于 2011年05月31日 11:34:29
我刚刚做了一遍,怎么能说是0人做过呢?欺负我分数低吗?164# 《2009年司法考试真题(卷三)限时测试》 总分 150 分,考试时间 150 分钟,共有 0 人做过。
2 # 今年冲A 发表于 2010年09月09日 00:12:46
这么少人评论啊,有130多分,也算不错了!
第一次进里面答题!
1 # xiaoyao417513 发表于 2010年07月13日 01:32:55
我只做了单选题与四个多选就没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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