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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考全真模拟[卷二]B卷》
742# 《2016年司考全真模拟[卷二]B卷》 总分 150 分,考试时间 120 分钟,共有 0 人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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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bj9337 发表于 2016年09月09日 19:22:14
89. [多选题]甲以杀人故意用刀刺向乙,乙发现后赶紧拉自己身边的丙挡至身前,结果甲将丙刺死。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甲主观上存在认识错误
不管按照何种学说,对丙的死亡甲均应承担故意的责任
乙的行为成立紧急避险
乙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



参考答案:A,D
A选项有问题吧,打击错误是客观错误,不是主观认识错误。。。

答案解析:甲以杀人故意向乙刺杀,结果却刺死了丙,对甲而言属于典型的打击错误,且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内的打击错误,因此A项是正确的。对该种情形的处理,理论上有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看法,根据前者甲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合,最终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根据后者,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因此,B项是错误的。乙将无辜第三人丙作为“垫背”的,不成立紧急避险,因为“以命换命”显然已经超出了避险的限度。丙实质上是故意杀人的间接正犯。因此,C项的说法错误,D项的说法正确。
29 # xueziling 发表于 2016年09月05日 17:06:05
93. [不定项]吴某涉嫌受贿60万元,由某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吴某在该县城有一套住房,由于身体原因,检察院于2016年2月15日对吴某决定监视居住,马某根据吴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2016年4月15日,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案件后决定对吴某实施逮捕。2016年5月26日,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并依法判决吴某有期徒刑10年。关于吴某和马某的诉讼行为,下列说法错误的选项是:
A.马某会见被监视居住的吴某,应当经执行机关许可
B.马某认为吴某的监视居住期满或不应继续监视居住的,有权向有关机关申请解除监视居住
C.马某会见被监视居住的吴某时不被监听
D.马某在会见吴某时,可以向其核实是否构成受贿的证据
参考答案:A,D
您的答案:A,D √
答案解析:按照《刑事诉讼法》第37条、《高检规则》第45条、《高法解释》第48条的规定,在监视居住期间,辩护律师可以会见和通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他辩护人须经法院、检察院许可。但是,如果是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会见应当得到检察院的批准,而本题没有说明是哪一种形式的监视居住,因此,A表述错误,

A选项的答案疑问: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解析中说的和答案不相配吧
辩护律师可以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除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无需经办案机关许可,会见同样不被监听。
根据《规则》第4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1)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50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3)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对于此类犯罪,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或者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或者送交公安机关执行时书面通知看守所或者公安机关。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提出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提出是否许可的意见,在3日以内报检察长决定并答复辩护律师。
为保障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辩护人的会见权,《规则》第46条还规定,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看守所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和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这个答案建议改成办案机关.
28 # 千年明月 发表于 2016年09月05日 06:18:28
题的字数是不是太多了,根本读不完。
27 # vaneray 发表于 2016年09月04日 23:34:16
心累,50分默默飘过。。。
26 # 千年明月 发表于 2016年09月04日 23:00:16
67分飘过,一样分的点一个。
25 # Damncat 发表于 2016年09月04日 22:40:37
请问满分的大声你是怎么做到的。。。。。。妈呀。。。36分。。。死的心都有啦。。。
24 # 咿呀么一呀 发表于 2016年09月04日 22:30:33
我想知道我这样考50多分的排名是多少?是不是考试去也没啥意义了?
23 # ynjcy 发表于 2016年09月04日 22:19:59
太不可思议了!
22 # fast86 发表于 2016年09月04日 22:14:40
是38分。
21 # fast86 发表于 2016年09月04日 22:14:00
很累,3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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