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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yings: 在有限的时间内,合理分配各学科的复习任务是hin重要滴。对于民法,虽不应投入过多精力,却可以在得分率较高的部分多下功夫。比如,侵权责任法。那么,如何能准确拿到这7-9分呢,来听听李建伟老师的怎么说~ 整部侵权责任法也就36个问题 ✎_侵权责任法“分则”共有八章(第5-12章),规定了八类侵权行为。其中,如将第五章“特殊主体的侵权责任”规定的5类分开来算,正好为12类侵权行为。 ✎_每一类侵权责任,主要弄清楚以下三个问题: 即三个考点 ——责任人是谁; ——归责原则是什么(一般过错、过错推定、无过错抑或公平补偿); ——有无特殊免责事由? ✎_同时,每一道侵权法的试题会以某一类侵权行为为对象,所以只要掌握分则规定的12类侵权行为的各自3个问题,就能搞定侵权法了 侵权责任分则规定的12种特别侵权行为 考点1 被监护人侵权(必考点) 【点睛之笔】 法条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 ①责任人:监护人;被监护人自己有财产的,首先自己承担; ②归责原则:无过错; ③免责事由: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减轻。 考点2 安保义务及其责任(重要考点) 一、管理人、组织者的安保义务 法条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 【点睛之笔】 1、在公共场所或群众活动中,直接因为管理人、组织人本身的过错(比如宾馆地板湿滑导致老人跌倒)造成损害的,由其直接承担侵权责任:过错责任;最终责任(管理人、组织人最终承担责任) 注意 ✎_此处的侵权责任还可能与违约责任(如消费者与酒楼的餐饮服务合同)发生竞合。 2、由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管理人、组织人承担的责任,可以从三方面进行描述: 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且承担的责任范围与其过错相适应) ②补充责任(第二位的责任,也即仅仅在第三人赔偿不能的前提下才需要承担该责任) ③替代责任(也即担责后,如将来找到第三人或者当事人有赔偿能力的,还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3、安保义务的对象范围是非常宽泛的:适用于进入管理人、组织人控制的区域范围内的一切人。 二、校方的安保义务 法条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40条 【点睛之笔】 与第37条的管理人、组织人一样,教育机构对于未成年学生也承担安保义务: 1、由于校方自身的过错原因导致未成年学生受伤害的,校方承担最终责任、过错责任。过错责任的具体适用归责原则是: ①无行为能力人的未成年学生,校方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②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学生,校方承担一般的过错责任; 2、由第三人(校外第三人,包括本校学生)造成的未成年学生受伤害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校方承担的责任可以从三方面进行描述: 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且承担的责任范围与其过错相适应) ②补充责任(第二位的责任,也即仅仅在第三人赔偿不能的前提下才需要承担该责任) ③替代责任(也即担责后,如将来找到第三人或者当事人有赔偿能力的,还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事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考点3 职务侵权及类似责任(必考点) 一、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 【点睛之笔】 法条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 1、责任人:用人单位 2、归责原则: ①用人单位:无论工作人员的过错为故意、重大过失还是一般过失,均由单位担责无过错责任; 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个人劳务的职务侵权 【点睛之笔】 法条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 1、责任人:接受劳务方(个人劳务关系的类型:个体户与帮手;家庭与保姆/小时工) 2、归责原则: ①提供劳务方伤害他人的,接受劳务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②提供劳务方自己受到损害的,双方各自承担过错责任 考点4 帮工责任(非重要考点) 注意区别于承揽人侵权。承揽人完成任务的过程中侵权的,承揽人自己承担。 【点睛之笔】 法条依据:《个人损害赔偿解释》第13条、第14条第1款 1、帮工人之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承担无过错责任;被帮工人拒绝帮工的,免责。 2、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二人承担连带责任。 3、帮工人自己受损的,被帮工人承担无过错责任;被帮工人拒绝的,免责,仅在受益范围内承担补偿责任。 考点5 网络侵权(非重要考点) 【点睛之笔】 法条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 1、责任人: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 2、归责原则: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过错责任。过错认定分两种情况: ①一般的侵权,认定过错需要借助于被提前通知的前置程序,来认定; ②对于明显的侵权(红旗原则),不以被提前通知为前置程序,即可认定 考点6 产品责任(必考点) 法条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1条-44条、47条 1、责任人:生产者或销售者,不真正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任选其一诉讼;最终由一人承担责任。 2、归责原则: ①对外:面对消费者的对外责任,生产者、销售者都是无过错责任;不要混淆对外、内部责任的划分 ②内部最终责任划分: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销售者过错责任。 ——如都无过错,生产者最终担责,先担责的销售者向其追偿; ——如一方有过错,则过错方最终担责,先承担责任的一方向其追偿。 3、第三人的原因不免责:生产者、销售者面对受害人承担责任后,再向第三人追偿 4、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以恶意不召回为前提。 考点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非重要考点) 法条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07年12月29日修订)第76条 1、责任人 ①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通强制责任险范围内承担; ②余下的责任,由机动车使用人(单位司机开车的,使用人为单位),谁承担,与所有权人无关。具体: 具体如下 ——参见49条:借用租赁的,使用人承担;所有人有过错的如故意借给无照的人,承担相应责任。 ——参见50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受让人承担。 ——参见51条: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转让人受让人连带。 ——参见52条:盗抢机动车的,由盗抢人承担;保险公司承担强险责任后,向前者追偿。 ——参见53条:逃逸的,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法定范围内予以赔偿;未参加强制保险,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抢救、丧葬等费用后,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2、归责原则 ①车与车之间侵权,属于一般侵权行为,采过错责任,如追尾的由后车驾驶者承担; ②车与人之间侵权,属于特殊侵权行为,采无过错责任,驾驶者无过错也要承担。 3、车与人之间的特别侵权免责事由 ①受害人故意的(如碰瓷),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唯一原因的,机动车方免责; ②受害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机动车方没过错的,也要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 考点8 医疗损害责任(非重要考点) 1、责任人:医疗机构,而非医生个人(因为属于职位行为) 2、归责原则: 【点睛之笔】 ①原则上采过错责任; ②例外三情形,采过错推定(“做贼心虚”的意思) 3、法定免责事由的三种情形 《侵权责任法》第60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疗人员在抢救声明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_注意: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第三人的原因:医院与第三人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9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考点9 环境污染责任(非重要考点) 【点睛之笔】 法条依据:《侵权责任法》第65条-68条 1、责任人:污染者;还可能有其他连带责任人 2、归责原则:污染者,无过错责任;其他连带责任人如环评机构,则适用过错责任。 3、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实行倒置。 4、第三人的原因不免责:污染者与第三人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5、诉讼时效期间,普通时效3年 考点10 饲养动物侵权责任(重要考点) 【点睛之笔】 法条依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81条,83条 1、责任人:饲养人、管理人。注意不一定是饲养动物的所有人,比如委托饲养宠物狗的,为受托人 2、归责原则,按照动物分类分别适用三个原则: ①一般的饲养动物:相对无过错责任; ②未采取安全措施或者违法饲养危险饲养:绝对无过错责任; ③动物园的饲养动物:过错推定责任 3、免责事由 ①被侵权人的“过错”,仅仅限于故意与重大过失; ②第三人的原因不免责:饲养人与第三人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考点11 高度危险责任(非常不重要考点) 【点睛之笔】 法条依据:《侵权责任法》第69条 1、责任人:高度危险作业人,通常是现代大工业的组织者 2、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 3、免责事由(第70-76条,略):被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免责或者减责 考点12 物件损害责任(重要考点) 总的归责原则:本章节所有条文,均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唯第86条的建筑物倒塌采无过错责任 一、建筑物脱落、坠落 【点睛之笔】 法条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5条 1、责任人:为“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难点正在这里,此处的三个人为同一人的,自然不存在甄别的问题;但如果不是同一人(如租赁的场合下,所有人为出租人,使用人为承租人)。承担规则为:看谁负有对于脱落坠落物的管理义务,比如房屋自身的构建脱落坠落,责任人是所有人;使用人附加的构件脱落坠落,责任人为使用人。 2、归责原则:过错推定 3、免责事由:第三人(监理人设计人勘察人建筑材料商等)的原因,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并不免责 二、建筑物倒塌 【点睛之笔】 法条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6条 1、责任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连带责任 2、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 3、“第三人的原因”能否免责,分两类情况: 第1款:第三人原因导致的建筑物质量低劣而倒塌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不免责; 第2款:第三人原因认为破坏建筑物倒塌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免责。 三、地面施工责任 【点睛之笔】 法条依据:《侵权责任法》第91条 1、责任人:施工人; 2、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 四、不明抛掷物、坠落物的损害补偿责任 【点睛之笔】 法条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 1、构成要件: 区别于共同危险行为的本质在于:实施者的情形不一样,共同危险是全体人都实施了作为,但不知道谁的作为构成侵害的“因”;不明抛掷物是仅有其中的一人作为,只是不知道谁构成了“作为”; 2、责任人:全体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3、责任性质:过错责任;补偿责任;连带责任 4、免责事由(共同危险只有一个免责事由: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 ①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 ②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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