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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谈谈法律顾问

行业观察 律师路上2018-05-12 收藏 : 1 查看 : 6054 评论 : 3

原创作者: wanghaifeng100

法律顾问.png

现代企业制度和律师制度几乎在同一历史时期建立,不到三十年的时间,相比西方发达国家来说,我们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执业律师还不能卓有成效的为顾问企业服务,这种局面是多种原因造成的,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因素,既然历史不可逆转,那么我们还是着重谈谈其他因素吧。

1992年司法部发布《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全文二十二条简要规定了企业法律顾问的任务及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关系。而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制度起源于1997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布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企业法律顾问经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由企业聘用,专职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此项资格制度于2014年被取消。2002年10月司法部发布《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其中规定了专职公司律师需要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这也是同企业法务的根本区别,并且公司律师的管理基本同执业律师一样,需要备案当地律协、办理年检、接受领导等。

而实际上,专职公司律师还是比较少见的,更多的依然是执业律师受聘担任企业法律顾问,而所谓的内部企业法律顾问则更为不多见了,几乎没有生存的空间或存在价值、取而代之的则是公司法务。

那么究竟什么是法律顾问呢?我们只需考虑职业律师受聘于企业担任法律顾问的情形,没有必要面面俱到。“解答法律询问,提供法律帮助的专门人员”,这是百度百科的解释,我截取下来作为引用。那么,在新时代、新形势下,这样的一种解释或定义能否满足现代企业制度日趋完善的当下,以及能否深刻体现出我们执业律师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价值?至少现状是不令人满意的。有很大一部分原因要归责于“律师”这个执业群体,“律师”是一个需要终生学习的职业,这个群体更像一个“杂家”一样,需要汲取众多领域的知识,而不应故步自封、仅仅关注“法律专业”领域问题,更不要提那些以为取得了职业资格就万事大吉这样的人群了,而恰恰正因为这样的群体广泛存在,律师界的“二八”定律才显得尤为突出。正所谓,打铁还需自身硬。

到这里,怎样重新给“法律顾问”定义?要想回答这个问题,就要围绕法律顾问的价值与作用展开,而要围绕“价值与作用”展开必然要直面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面临哪些法律问题。下面我们一一道来。

公司自成立伊始便开始勾画“出生-成长-发展-衰落-死亡”的生命曲线,无一能够成为例外,而唯一不同的是各个公司存续时间上的差异。造成这种现象除了投资领域的原因,更为重要的是公司治理和企业风险防范的意识不尽相同。当然这是一个很宏观的说法,没有实质性意义。具体来讲就是,作为顶层设计的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的基础,内部事务管理体系决定公司的运转模式能否适应日趋激烈且精细化的竞争常态。而内部事务管理又是一个很空泛的说法,它包括财务管理、行政管理、人事管理、合同管理、标准体系管理、知识产权管理、质量与品质管理、文化与宣传管理,有的行业还有资质管理、营销管理、公关管理等等难以穷尽。我们好多企业热衷于建设管理体系,但又甚少有企业能够走得很远或者很好,原因是什么?体系的建立完全是照搬照抄、没有充分的结合自身企业发展的实际,马列主义那么先进我们还要结合国情进行理论和制度创新呢。举个例子,好多企业相继与各种国际标准接轨,但是有几个企业是认认真真地编写、认认真真地贯彻呢?其中原因各怀鬼胎。

一个执业律师去做法律顾问,首先能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要深入了解企业的方方面面,要能够做到结合自身的经验、认识,对企业的发展和风险防范提供意见或建议,还要注意保持客观中立性,否则哪有“外来的和尚好念经”的说法呢。而要做到这些,就要严苛要求自己不断地学习和总结、不断地推演和复盘,绝不向“油腻大叔”、“勾兑派”靠拢与妥协。

至此,不能要求法律顾问可以面面俱到,但也决不能“啥也不知道”,这是失职行为。话又说回来,当你准备做一件事的时候,你不能够通盘考虑或者“面面俱到”你又哪来的勇气和底气呢?例如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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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wd777 2018-5-12 14:34
写得非常不错
引用 wanghaifeng100 2018-5-12 17:00
wd777 发表于 2018-5-12 14:34
写得非常不错

谢谢
引用 wangyabing124 2018-5-13 15:05
写的很好,公司律师是企业员工故收入受限,在诉讼中是企业员工故身份受疑,未来若无好的顶层设计,走不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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