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评论
  • 收藏

我来谈谈法律实务和理论的差距

行业观察 法眼天下2019-01-07 收藏 : 1 查看 : 7321 评论 : 13

原创作者: 知白守黑01

文章来源: 学法网 xuefa.com

差距.png

备考虽然艰辛,但是备考的路有几大辅导机构帮忙铺垫,有诸多名师供大家选择,如:刘凤科、钟秀勇、左宁、戴鹏等等。但是法考之后的路呢,却没有人能够指点,只能靠自己一边学习一边摸索。

近日,读完法官日记(讲基层法官几十年如一日的奋斗在审判一线,致力于解决社会纠纷),对于法律理论和实务的差距深有感触。理论上的几个字,几段话,放在实务中做起来确实困难重重。比如说送达!

根据民诉法规定,送达有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留置送达可以拍照,可以找见证人。但实际上呢?这要从法官的职能开始说,法官主要作用是定分止争,解决社会矛盾。但是要解决社会矛盾就必须双方当事人到场。从理论上来看,双方当事人到场,多简单的事情啊?简易程序的话打个电话就行,普通程序也不麻烦,送传票嘛。

我们都知道理论和实务有差距,只是作为一名才过法考的新人,并没有细想这里面的问题,直到阅读了法官日记这本书才猛然惊醒!原来,法律实务是这样子。接着上一段开始说,简易程序可以用打电话、发传真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传票……只是,当事人,特别是被告,在拿起电话后知道对方是法院的人时,他不会把电话挂断吗?你说,他敢!敢挂法院的电话!可实际上呢?这种事情太正常不过了。

好,简易程序走不通,那可以把传票送到被告家里去,如果对方不接,也不在送达回执上签字,那我们还有办法,还可以找见证人,找不到见证人怎么办?或者找到人了,对方不愿意做见证人怎么办?没关系,我们还可以拍照留置送达。但实务会这么简单吗?当然不会。

首先,大家都有找地方问路的经验吧?现在科技发达了,稍微大点的地方在手机地图里一搜索,马上就能找到,但是乡村呢?你用地图搜搜,看能否搜索到某家某户?其次,你已经找到对方住哪个村,是哪一栋房子,但是他一定在家吗?对方不在家怎么办?把传票往他家里一扔,再拿出手机咔嚓一声,拍照完事?如果真这样做,你觉得开庭的时候,对方一定会到庭吗?你说不到庭好办,缺席判决呗!这又让问题回到了原点,法院居中裁判,法官定分止争,缺席判决能达到定分止争的效果吗?能够解决社会矛盾?上述只是实务中很小的一个问题,却可以引发出诸多琐碎和困难。所以,实务中的问题,值得好好思考。

作为一名才过法考的新人,我也没有解决的办法,只能在实践中走一步看一步,见招拆招。
1

赞一个

刚表态过的朋友 (1 人)

已有13评论

最新评论

引用 2018凡夫俗子 2019-1-6 22:45
民事诉讼,送达难。
引用 qq447978741 2019-1-7 00:56
执行也不简单。现在干掉了立案,再把枪口对准执行中……
引用 yw3118 2019-1-7 07:25
加油
引用 知白守黑01 2019-1-7 10:09

共勉
引用 知白守黑01 2019-1-7 10:09
qq447978741 发表于 2019-01-07 00:56
执行也不简单。现在干掉了立案,再把枪口对准执行中……

是的,理论中感觉不到困难,但是一遇到实践……
引用 ztleizi 2019-1-7 16:26
上海和广州都是微信送达。北京的手机送达通知,不点确认屏幕都是被劫持的,强制显示。
引用 松岳1613 2019-1-7 17:41
一个案件,有时能找到有效的被告地址都难。
引用 知白守黑01 2019-1-7 17:56
松岳1613 发表于 2019-01-07 17:41
一个案件,有时能找到有效的被告地址都难。

对的,所以理论和实践差价很大。
引用 知白守黑01 2019-1-7 17:57
ztleizi 发表于 2019-01-07 16:26
上海和广州都是微信送达。北京的手机送达通知,不点确认屏幕都是被劫持的,强制显示。

发达城市这样做还行,但是正对农村、基层用微信送达就不切实际了
引用 ZR3346847459 2019-1-7 19:43
ztleizi 发表于 2019-1-7 16:26
上海和广州都是微信送达。北京的手机送达通知,不点确认屏幕都是被劫持的,强制显示。

引用 fifa2002wwz 2019-1-7 20:11
知白守黑01 发表于 2019-01-07 17:57
发达城市这样做还行,但是正对农村、基层用微信送达就不切实际了

别给微信就行,还得直接送
引用 lengyue800305 2019-1-7 22:21
不在家送达啥?判了找不见人也白搭。
引用 windlike 2019-1-11 09:54
实务比法考难多了。

相关阅读

我还没有学会写个人签名!
  • 791文章
  • 0收听
  • 803听众
关闭

学法网【今日推荐】上一条 /1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