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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务员的第1次法考日记及主观题回忆

法考随笔 法考易2019-10-28 收藏 : 0 查看 : 3533 评论 : 39

原创作者: 我是卧底

文章来源: 学法网 xuef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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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工作了十年之久的老公务员,今年33岁,虽然工作繁忙,工资稳定,但是却有着一颗不安分的心,随时都想去经历去体验,理科生出身,但是工作和法律还是有关系的,刑警,所以复习期间,对刑法、刑诉法、行政法这一块还是比较有信心的,可是刑诉。。。。。。55555,压根没有监察法。

这是我第一次接触法考,准备去考法考就是脑子里一瞬间的事,突然想去考下,检验一下自己就去了,客观题考试前看了两个月书吧,中间还经历了买房、卖房、亲人离去等种种变故,其实对于客观题准备放弃了的,但是5月份报了名(好像是吧),还是不想浪费钱,想去试一试吧,哪怕参与一下也好,其实心里是打算着不过的,分数出来那一天我都忘记这个事了,后来过了几天,看到新闻,就想着也查下分吧,看下自己的差距,结果193分,特别觉得意外,虽然上午公法一块考的觉得还行,起码单选题我检查了两遍,比较有把握,但是下午的私法觉得考的很差,公司法几乎没怎么看,觉得自己这次肯定过不了,分数通过觉得非常意外,同时也给自己以巨大信心,从此开始准备复习主观题,这一个月除了日常工作上班带孩子外,其他时间都是全力以赴,其实我很喜欢这样的感觉,虽然考前也曾焦虑的睡不着,半夜做梦等等,天天幻想着主观题的考题情景等等,但是还是等来了最终的法考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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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治理论,这题我是真没底,就像别人说的,属于XJB写,把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的全面依法治国抄了大半,最后总结喊口号等等,就这样,不知道多少分,反正政治正确。

二、刑法,本来这是我觉得应该最有把握的把,但是今年的刑法题特别多,对于我第一次法考确实有点紧张,所以有一些漏点的地方,这就让我想起方鹏的视频,漏点不要紧,漏点更性感,这位老师确实幽默。。。。。

1、通谋共同犯罪,抢劫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两种观点都答出来了,第一题还是做过的。

2、我答得是合同诈骗,因为签订合同前就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了,占有目的是为了骗后面的C公司,因此属于牵连犯,择一重罪。

3、这题漏了行贿罪。。。。。。。只想到了受贿,晕啊。当然前面的追溯期也漏了,紧张之下压根没想到。

4、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牵连,信用卡诈骗罪,不知道这题有没有观点展示。

5、教唆杀妻的,成立故意杀人罪,与程某在故意伤害罪成立共犯,程某抢劫罪(觉得不构成敲诈勒索,可能错了,但是和方鹏观点一致)和故意伤害致死。

6、最后一个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不是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因为是以泄愤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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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诉。

1、这题废了。5555,第一题想了好久,最后才想起是不是审判管辖,答得回避原则,还有就是应该基层法院管辖。没有想到监察法。

2、认为不可以直接起诉,公安管辖案件觉得应该移送公安立案侦查把。。。。。觉得也错了。

3、这题也是没看监察法的原因,没答对,只答了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的管辖原则。

4、认为可以轻判。理由写了一堆,但是应该没写到点子上。

四、民法

本来民法复习的还算扎实,但是这一次现实又狠狠打击了我。

1、 想到了双方共同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就直接写了共同被告。。。。。

2、 这题是以物抵债,并不是流之契约,双方自愿没有违法,我觉得是有效的。

3、 这题我答得不能抗辩,因为觉得后面确实也没钱还债权人,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嘛,我当时没看清题,觉得是不是要看债权到期与否,如果到期了我觉得应该不能抗辩,没有到期我觉得是可以抗辩的。

4、 答得构成共同债务。。。。本来觉得应该不构成的,本着公平原则嘛,应该是不构成的,但是看了婚姻法。合同法,又觉得构成了,举证责任在夫妻。

5、 票据出质我觉得是有效的,出质不是转让所有权,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物权转让,我觉得出质不代表转让,应该有效。

6、 不构成人格混同,双方仅有债权关系,不构成。

7、 不构成重复起诉,两次起诉的事实基础不同,而且起诉标的不同,不构成重复。

8、 可以合并重整,这题抄的破产法把。

9、 通知债权人,可以要求清偿。担保把。。。。等等这后面两题确实不太懂,看的法条、

10、  这题也是,合并后公司应该承继之前公司的所有债权和当事人权利把。

第五题  行政法

这题看似不难,但是觉得自己确实漏了一些知识点把

1、 我很确信答得行政许可,抄了许可的解释等等等。。。。。要打脸了5555

2、 还是行政许可,当然可以诉讼。

3、 二审可以改变行政行为,参照一审。

4、 二审改变行政行为,原告撤诉,法院可以裁定准许,抄了法条,撤诉的几种前提。

5、不准许撤诉,二审应该对一审裁定和行政行为全面审查吧,这几题都是看的法条、

6、最后一题有点忘了,应该是判决撤回原行政行为,重新做出。

唉,天天待考的日子差点成了神经衰弱了,但是这次法考又让我重新燃起了学习的兴趣,确实是物有所值的,哪怕这次亦不过,我还有下次,下下次,我会一直坚持学习的,为了自己的理想,一步步实现吧。让暴风雨来的更猛烈些吧~~~~和各位考生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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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39评论

最新评论

引用 h1986 2019-10-25 17:09
在浙师大考的?
引用 我是卧底 2019-10-25 17:15
一次还发不完。。。。分两次了
引用 我是卧底 2019-10-25 17:19
h1986 发表于 2019-10-25 17:09
在浙师大考的?

不是,,在江西
引用 我是卧底 2019-10-25 20:06
咋没有大神帮我分析分析啊
引用 wallonson 2019-10-25 20:12
我是卧底 发表于 2019-10-25 20:06
咋没有大神帮我分析分析啊

被你的xjb写笑翻了
引用 易涵 2019-10-25 20:30
我今年40岁了,你才33岁,还是半大小伙子
引用 我是卧底 2019-10-25 20:35
wallonson 发表于 2019-10-25 20:12
被你的xjb写笑翻了

,我也没法啊!不会啊!走上来先把背的法治理论赶紧抄上去先,怕过后忘记了
引用 qxy123 2019-10-25 20:37
楼主江西人?
引用 767684570 2019-10-25 20:44
印象里行政法是不是有一问考到了管辖?
引用 我是卧底 2019-10-25 22:44
qxy123 发表于 2019-10-25 20:37
楼主江西人?

是啊!您也是吗?老乡
引用 我是卧底 2019-10-25 22:45
易涵 发表于 2019-10-25 20:30
我今年40岁了,你才33岁,还是半大小伙子

那我们一块加油!
引用 我是卧底 2019-10-25 22:45
767684570 发表于 2019-10-25 20:44
印象里行政法是不是有一问考到了管辖?

没有管辖吧只问了如何救济吧
引用 767684570 2019-10-25 22:58
我是卧底 发表于 2019-10-25 22:45
没有管辖吧只问了如何救济吧

是的,如何救济,你是对哒。
引用 我是卧底 2019-10-25 23:02
767684570 发表于 2019-10-25 22:58
是的,如何救济,你是对哒。

您考的怎么样?也是选的行政法啊?觉得选行政的不多
引用 一个岗本 2019-10-26 08:20
这我就不爱听了,33怎么就成大叔了
引用 我是卧底 2019-10-26 12:07
一个岗本 发表于 2019-10-26 08:20
这我就不爱听了,33怎么就成大叔了

,是哦,我们还年轻,但是失去了去闯荡的勇气
引用 janet040306 2019-10-28 16:51
看到老公2个字我就不淡定了
引用 我是卧底 2019-10-28 18:57
janet040306 发表于 2019-10-28 16:51
看到老公2个字我就不淡定了

,哪有老公
引用 农人 2019-10-28 23:47
工作之余除了带娃还有空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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