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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了一起强奸案后,我陷入了深思

律师路上 律师路上2020-10-08 收藏 : 1 查看 : 4089 评论 : 99

原创作者: 刘律师2019

文章来源: 学法网 xuef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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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法学院的课堂上学到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保障人权、让有罪的人受到法律的制裁、让无罪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做了律师之后,我才发现很多案件并非非黑即白的,律师也不是按照刑事诉讼的理念来的。我们为了打赢一场官司,为被告人脱罪,哪怕我内心真的认为他有罪,但是我作为律师认为送他进监狱是公检法的事情,而不是我的事情,我的任务是检方对抗,让犯罪的被告人脱罪。

这是一起强奸案,被告人的家人没有钱,没有律师愿意帮他辩护,其亲属通过各种途径最终联系到了我。近期,我不是那么忙,我决定免费代理这个案件。刑事案件,是让人热血沸腾的,我想到了美国的辛普森案,律师团最终说服了陪审团,辛普森涉嫌杀死了自己的妻子却被无罪释放。犯罪嫌疑人的姐姐带着刑事拘留通知书给我看:XXX涉嫌强奸罪,被关押在XXX县看守所。我带着会见手续,到看守所依法会见他。关于案情,他向我娓娓道来。他说:“我喜欢那个女人很久很久了,每一次看到她,就下身有肿胀感,很强烈很强烈。因为是邻居,平时也开一点玩笑,不敢过火,女的也知道我喜欢她。她有了孩子,丈夫常年在外打工,聚少离多,而我呢,不喜欢自己的女人,我女人是个又丑又胖的水桶腰女人,我看到她就心理不爽,但是没有办法,这是我父亲给我娶的媳妇,我没能力找到更好的女人,只能将就着过吧。那一晚,我喝酒喝大了,回家时已经三更半夜了,路过她家门前,我借着酒劲几下子就爬上她家的院墙,爬上墙头,纵身跳下她家院子里。深夜,她家门紧闭,没有灯光,大概她和孩子都睡熟了吧。我轻轻的推门,还好,门是虚掩着的,由于用力不大,门移动的声音很小很小。我轻轻的来到她睡觉的房间(因为是邻居对她家的房间结构并不陌生),她孩子睡另一个房间,我借着手机屏幕的微光,看清她熟悉的脸,还有她散落在枕边的秀发,在酒精的作用下,看到她的那一霎那,我身体肿胀得厉害,心跳加速,我心想只要能得到她,这辈子我值了,这么漂亮性感的尤物,她男人居然常年不陪她,我今晚要吃掉她。我怕惊醒她,慢慢的一小步一小步的移动到床边,手机的微光不敢对着她的脸怕惊醒她。终于,走到她身边,闻到一股女人的香味,我慢慢掀开她的薄被子一角,还好她没有被我惊醒。我轻轻的脱下鞋子和裤子,连裤衩都脱掉了,悄悄的躺在她身边,我似乎听到她发出呓语喃喃声,我冲动的大脑神经再也无法控制自己,等这一天等很久了。。。。。。,她也紧紧的抱住我,说大宝你终于回来了。。。。。。带着倦意,准备睡去。

突然,房间灯亮了,她打开了灯,看到我后,脸色都变了,说:“你不是大宝,不是我丈夫?!”“你这个狗兔腮子,流氓,居然强奸了我!我要告你?!”我哀求她不要生气,我对她是真心的,她不听,她拿起手机报警,我赶快提上裤子跑回家去。一小时后,我就被警察铐上,坐在警车里,心理很忐忑,大脑清醒了很多。后来警察讯问我,还要我说更多的细节。

会见完之后,我回到律师事务所,检索了关于强奸罪的司法解释,和刑法条文,最后我认为他不构成强奸罪,公安机关却偏听偏信,以强奸罪把他刑事拘留。通过法律检索和案例检索,我内心确定,这家伙确实有贼心有贼胆,有强奸罪的故意,但是被强奸的女人却没有丝毫的反抗,而且很享受,她说误认为是自己的丈夫所以才没反抗,但是我不信,我认为她就是明知道这个男人不是她丈夫,她因为非常寂寞,所以她配合完成了一场活动,两全其美啊,事后怕孩子发现,以及自己的人格尊严就毅然决然的报警说被强奸,岂有此理?!

我花了半天时间写侦查阶段的辩护意见、写取保候审申请书,从事实,从法律的角度论证这个男人不构成强奸罪,因为女人根本没有反抗啊。

没多久,案件到了检察院捕诉科,我收集到了更多的证据,拟定了检察阶段的辩护意见,并和检察官当面沟通,还好两位接见我的检察官都是男人,他们能理解这个案件的关键症结所在,那就是这个女的到底是不是自愿,有没有反抗意识,最终他们听从了我意见,说还是要向领导汇报,有领导定夺。国庆节放假的前一天,我接到通知,检察院没有批捕,公安机关给他取保候审了,放人了,我估计后面的程序走不下去了,不了了之。

他来找我,说感谢我为他辩护,我说你好好享受余生吧,监狱里可不好过。

就这样,我为一个强奸犯辩护,成功取保候审了,为他脱罪,尽管我内心确定他就是个强奸犯,但是我的职责不是送他到监狱。真凶逍遥法外,我们何以狂欢?!今天,我坐在家里写下这些文字,这是我职业生涯的第一个脱罪的案子,但肯定也不是最后一个。整整一个小时,我在沉思,到底我是干了一件好事,还是一件坏事?我要不要放弃刑事辩护,这个让人者迷而又热血沸腾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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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99评论

最新评论

引用 善良的朋友 2020-10-5 10:56
跟讲刑法教授讲的强奸案例有点相似,想不到在实务案件中真的有,且给你碰到了!
引用 虫旁蟹 2020-10-5 11:49
放弃
引用 不好了你在不 2020-10-5 11:55
钓鱼?纯属主观臆想,就凭你的推论就让被害人改变了证词?公检法还信了?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压制妇女反抗,这里明显是事实性欺骗,属于其他手段。
引用 zhangjinxue82 2020-10-5 12:12
高手,
引用 小小何精灵 2020-10-5 16:05
???黄网高手?
引用 红鹤2012 2020-10-5 16:19
有一个细节,你跟检察官说了吗?就是被害人说,大宝你终于回来了。说明这个女人从一开始就误以为强奸犯是她丈夫大宝。因为她丈夫长年在外,往往回家时是深更半夜,并且悄然无声进屋,她丈夫有钥匙,进门很轻。并且女人做爱时喜欢关灯闭眼睛,说明做爱时很难分清真伪。检察官是谁?告诉我,我要为受害人据理力争,绝不能让强奸犯逍遥法外。
引用 红鹤2012 2020-10-5 16:21
因为受害人从一开始就是误以为,这说明强奸犯嫌疑人违背妇女意志
引用 红鹤2012 2020-10-5 16:24
法考题中,如果有受害女说大宝你终于回来了,就算强奸罪了
引用 红鹤2012 2020-10-5 16:30
并且女人做爱时是一种本能反应,身体心理都会发生变化,不能因为受害人身体心里发生性兴奋的反应,就说明受害女很享受被强奸的快感,就说不是强奸。这是非常反动的。能说妓女卖淫很享受就说拐骗人口的罪犯无罪吗?
引用 红鹤2012 2020-10-5 16:32
同理可证,夫妻性生活时,妻子哭的死去活来,就说她丈夫强奸她吗?
引用 红鹤2012 2020-10-5 16:32
性生活即是生理问题,也是伦理问题。楼主不懂。
引用 红鹤2012 2020-10-5 16:39
换句话说,性生活和谐与否不是强奸罪构成的不为模式。性生活和谐不能否定强奸罪,相反可以证明强奸罪的成立。
引用 红鹤2012 2020-10-5 16:50
即使不构成强奸罪,那么嫌疑人侵入住宅就不追究了吗?非法侵入住宅罪还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所以综上所述,嫌疑人构成强奸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属于牵连犯,择一重处罚。
引用 红鹤2012 2020-10-5 16:58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这一规定是《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的宪法渊源。
引用 红鹤2012 2020-10-5 16:58
本案例属于“或其他手段”
引用 红鹤2012 2020-10-5 17:04
红鹤2012 发表于 2020-10-05 16:58
本案例属于“或其他手段”

女人在做爱时,喜欢关灯闭眼,并且受到身体和心里变化的影响,辨识度降低,分辨能力变弱,容易造成虚假承诺,这并不能代表妇女的真实意志。
引用 红鹤2012 2020-10-5 17:05
所以本案例构成强奸罪。
引用 糖葫芦1 2020-10-5 17:23
刘律师写的这么深入浅出 让女同胞们情何以堪
引用 重庆佰年 2020-10-5 17:42
红鹤2012 发表于 2020-10-05 16:58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这一规定是《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的宪法渊源。

红鹤形法学得还是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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