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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每年进入律师行业的新人越来越多,以至于出现实习律师实习期满排队等候考核拿律师证的现象,就算律协考核委员会开足马力,有的实习律师拿证也半年以后了。 这还算好的,毕竟这些人通过了全国最难考的“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而好多人想干律师却难以通过资格考试,我就知道有的老师在法考培训班上给人家讲课,却屡次考不过资格,在考场碰见自己的学生一脸尴尬。 考不过又想干律师,咋办?浙江金华的应某就想出一个好办法:从网上买一个假的律师证,执业三年,到北京、浙江等地开过庭,收取了69万多的律师费,最终是因为办理一起诉讼保全的事务的时候,被委托人发现,导致事情败露。 一、看看检察院如何指控吧: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应某,男,1981年7月13日出生于浙江省兰溪市,汉族,大学文化,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2012年-2015年期间,被告人应某为骗取他人财物,先从网上购买了一本伪造的律师执业证,后冒用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在租用的金华汇金国际办公楼2103号房间,开设了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金华分所,同时私刻了该律师事务所的公章,并以律师身份自称,通过非法代理民事诉讼业务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用于个人开支。被告人应某共诈骗4起,共计人民币685943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应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同时认定其系坦白。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二、辩护人辩护: 1、对公诉机关的定性没有异议,但对诈骗数额有异议,应扣除应某表的开支。 2、本案区别于其他诈骗罪,被告人进行了开庭、举证等,付出了与正式律师一样的心血。 3、被告人应某认罪态度好,系坦白。 4、被告人并非一开始就想实施诈骗,而是为了工作便利而购买的律师证。 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应某从轻、减轻处罚。 三、法院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应某冒充律师身份,欺骗被害人徐某,将被害人徐某给付的案件受理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保证金等费用(除交纳给法院的21845元)用于个人挥霍、投资等,后因被害人要报警、多次催讨才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告人应某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特征。故不采纳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应扣除徐某案相关款项的辩解和辩护意见。被告人应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已退赔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对其从轻处罚。故采纳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判决如下: 1、被告人应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2、责令被告人应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其中,退赔章春花58031元、程健77431元、王卫芬84821元、施汝凤85905元、章正行155600元)。 |
最新评论
法考号称中国第一考!
那会计考试呢
不是这样的
应该没有法考难
估计是自己都觉得自己是律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