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经验 2007-10-27 收藏 : 0 查看 : 1127 评论 : 0
1. 司考性质对命题的决定作用 了解司考,是为了把握司考。探究司考的性质是为了更好地把握司考的规律,这对于考生十分重要。与高等教育考试偏重于原理测试不同,司法考试偏重实用性、应用性和操作性,主要检测考生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司考不重视原理,司考是以法学原理为内涵,以实例应用为表现的技能考试。其规律最终取决于其性质,司考性质对司考命题的决定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司考性质决定了考试的内容、方法和题型。 就考试内容而言,司考侧重于具有操作、应用价值的内容,纯理论性的内容难登司考“大雅之堂”。这正是法理、宪法等理论性较强的学科所占比例偏小的原由所在。 就考试方法而言,司法考试主要是案例分析。因为对于司法职业来说,正如医生面对病例一样,它主要面对的、甚至是惟一面对的就是案例分析。无论何种题型,都是以案例作为题干,然后据此设置问题 在题型方面,由于受到上述因素的制约,司考的题型主要是选择、分析题。简单的是选择题,较难的则是案例分析,包括2003年那道论述题,也没有离开案例的范畴。 (2)司考性质决定了命题侧重司法解释的规律。 (3)司考性质决定了司考命题的“恒定与轮回”规律。 (4)司考性质决定了司考命题“变数”的规律。 把握规律是为了达成事半功倍之效果。然而,规律也有静动之分。静的规律给我们以恒定与重复,而动的规律则昭示着变数的轨迹。司考命题以重复性为主态,但同时也存在着变数。比如新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往往是命题的“新亮点”,再如法治建设的热点问题,也是命题者的青睐对象:如入世后带来国际经济法分值的攀升,“依法行政”带来行政法分值上涨等。 以上分析为历年律考证明,也为往届司考所秉承! 2.司考试题是怎样出炉的? 了解司法考试的命题过程,对考生是大有裨益的,因为知道了过程,就会有应对的办法。司考命题一般分三步走: (1)编写教材。教材是司法考试的基础,然后从中抽出大纲,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以教材为核心,并决定了考试的内容。命题要从教材中出,标准答案要在教材或法律法规中找。考试涉及的法律法规截止到什么时间,也以大纲为准。这一步告诉我们,复习必须以教材为基础。 (2)组织命题。试题是工具。司考现已建立题库,题库的题覆盖的知识面较广,避免了命题者的个人偏好。建立题库的方式昭示我们,不要相信押题,自动生成试卷的程序决定了出现在卷面上的题其实是很偶然的,谁也不能保证自己出的题就一定会在卷面上。押题只会贻误。 (3)拼题定卷。定卷过程首先是确定各学科所占值比例。题库中的题只能说是毛坯,面对几十万考生,命题老师要不让他们从题中揪出毛病,其压力是可想而知的。经反复修改,出现在卷面上的考题已是面目全非。这一步告诉我们,永远要根据各科分值的轻重来分配复习时间。 3.司法考试考题的“题眼”何在? 经常有一些考生问,为什么在答题过程自我感觉良好,但成绩却非常不理想,分数与自己的预期和感觉相去甚远?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多,但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原因是对司考了解得不透,答题的思路与命题的思路不合拍。那么命题会有些什么样的思路呢? 命题思路是绕着“题眼”走的,只要明白了“题眼”所在,命题思路也就一目了然了。所谓“题眼”,就是具有命题价值或者具有可考性的知识点。判断一个知识点是否有可能成为“题眼”,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衡量: (1)符合司考性质具有实用价值的知识点。 司法考试是职业资格考试,凡教材、法条之中具有实用性、应用性的知识点就有命题价值,偏重理论原理无法在实务中操作运用的知识点就没有可考性。如:原、被告等当事人的确认规范,受案范围、管辖的规定,定罪与量刑的规则,合同有效、无效等行为效力的确定规范等等。相反,总则、概述、立法目的等则很难作为判案依据,故不具有可考性。 (2)新出台的法律规范。 凡是新的法律规范应当作为重点。为什么会出来新的规范?因为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某些问题,需要有新规范来加以调整。因此,既是实践所需也就必具实用性,故也是法律职业人所必备之知识。如行政诉讼中的公平竞争权人、相邻权人,判决种类等。新民事、行政证据规则等。 (3)司法解释。 国家立法一般较为原则和抽象,而司法解释针对的是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操作性、实用性强,这在本质上决定了司法解释暗合了司考的性质及命题的特点。 无论是新的法律规范还是司法解释,最终都取决或服从于司考的性质与命题规律,终结于实用性与操作性。其昭示定律就是:实用性=可考性。#p#分页标题#e# 值得注意的是,从目前司考命题的走势来看,大有加大理论知识和应用能力考察的倾向,故考生在了解以上命题规律的同时,千万不可忽视对“三基” 即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知识的把握与训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