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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东方:07年司法考试刑法命题特点及以后司考命题规律探索

法考经验 2007-10-04 收藏 : 0 查看 : 943 评论 : 0

文章来源: 新东方

    近来,许多人在互联网上纷纷发表自己对今年刑法试题的看法和意见,普遍认为难度比2006有所增加、考查综合性太强。如果仔细比较一下这两年的刑法试题,就会发现这些看法和意见并不中肯。实际上,今年刑法试题的难度基本与2006年持平,相对而言还有所减小,因为很多内容在2006就已经进行了充分的考查。例如,许多人认为今年的第四卷案例题较难,实际上这道题所涉及的共同犯罪问题(部分共同犯罪说)在2006年第二卷中,命题者用了4道不定项选择题(96-99)已经进行了充分的考查,只是许多人没有给予高度重视而已。再例如,今年关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成立、刑法因果关系、故意犯罪的认识错误、排除犯罪型的事由、犯罪形态等的考查难度都比2006年有所减小。而考查综合性强也是刑法命题的固有特点,因为这是由刑法总论和分论的结构体系所决定的,总论离不开分论,而分论也离不开总论。除了难度、考查综合性基本与2006年持平外,今年的刑法命题还呈现出如下一些特点和规律:
  一、传统命题重点的考查依然为重中之重。
  对刑法理论的重点考查已经逐渐成为了我国司法考试刑法命题的传统。刑法总论中的犯罪论是刑法学的核心,也始终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内容。在今年的试题中,考查这部分的试题达25分之多(刑法共计80分)。2006年考查的不作为犯、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故意犯罪的认识错误、共同犯罪、犯罪形态、排除犯罪性的事由等都出现在了今年的试题中。其中突出了对刑法学中不纯正不作为犯、故意犯罪的认识错误、共同犯罪等三大难点的考查,特别是对共同犯罪的考查达11分之多。刑罚论中的自首与立功、数罪并罚在这两年也都重点进行了考查。
  刑法分论中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敲诈勒索罪、贩卖毒品罪、使用假币罪等历年重点考查的内容在今年的试题中也有充分表现。例如,盗窃罪考查单项3题,多项3题,达9分;抢劫罪考查单项1题、多项2题、案例题,达11分。
  二、关注最新刑事立法。
  在历年司考中,许多考生都高度重视各部门法的最新立法、司法解释等。这种做法可能对其它科目有效,但在过去几年对刑法并不是很有效。然而,今年刑法的命题者对《刑法修正案(六)》却情有独钟。对其中的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骗取金融机构信用罪、洗钱罪、赌博罪等多项新修正内容进行了考查。这可能是一个信号:以后的刑法命题可能也会启用其他部门法关注最新立法、司法解释等的做法。
  三、密切结合社会热点。
  与第二项相同,这也是今年刑法命题的一个新特点。在过去几年中,刑法命题者热衷于考查传统刑法问题,对社会热点关注不足。但在今年的命题中,对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犯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玩忽职守罪等社会热点问题进行了考查。这似乎也是一个信号:刑法命题者将会进行现实主义的转变。
  四、通说考查成为重点,极力避免争议。
  纵观今年的试题,争议问题很少。像过去对机器是否能被骗等问题的考查今年已不再出现在试题中。实际上,争议问题往往都是比较难处理的问题。这也是我们认为近年试题难度有所较小的原因之一。目前,对今年的试题,似乎存在争议的是第四卷案例题中陈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还是绑架罪(对高某绑架索债认定为非法拘禁不存在问题)。在互联网上有很多观点。实际上,这个问题早已不再是一个争议的问题。对被害人施加暴力,要求被害人交付财物,由第三人送财物的情况,只要第三人不知道被害人被绑架,则仍视为“当场劫财”,构成抢劫罪,而非绑架罪。这在刑法学界和实务界中已经取得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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