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司法考试卷四第一题的设计非常奇怪。一方面本题是简单题,需要考生写出记忆中的标准答案;另一方面本题又没有标准答案,需要考生自己对法理学和中央文件进行创造性的组合。这大概是目前论述题命题中政治标准和法学标准斗争或者纠缠的结果,政治上的压力使得试题不得不设计成简答的形式,要求答案整齐划一;而出题人又不甘于设计出完全政治化的试题,于是便披上了法理学的外衣,使得问题像一个论述题,搞得考生无所适从。 从试题类型来看,本题是一道时事政治题,只是加入了一点法理学的因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已经连续考查了两年,今年则是第三次考试考查,结合了“三个至上”的内容。因为材料中已经提供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至上”的基本内容,而问题又明确要求从法和政治以及法的作用的角度进行论述,本题在论述上的难度并不是很大。考生只要理解法理学的相关考点,再加上对题目中材料的应用,写出两段小文章应该是不成问题。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本题目要求“观点正确”而不是“观点明确”,点出了简答题与论述题的不同。所谓“观点正确”,首先指的是政治正确,行文基调与中央保持一致,其次指的是理解正确,在表述的内容上与中央保持一致。作为简答题,本题还有特殊的要求,即“表述完整、准确”,这与论述题所要求的“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截然不同。如此一来,考生就必须使用教材上的或者中央文件、领导人讲话中的确定表述,而且要表述完整。如果从严把握试题要求的话,则本题的难度是非常之大的。 从司法部提供的答案来看,本题在教材中并没有一个现成的表述。即使考生把法理学的内容全部背下来,也写不出和司法部答案一模一样的内容。这和去年的简答题在教材中有既定答案是很不相同的。所以,本题从论述题的角度去把握很简单;但从简答题的角度去把握则会非常难。考虑到考生只能按照自己的理解借用法理学和中央文件的表述来行文,而不可能通过记忆写出事先从未见过的标准答案,本题的评分势必不能严格按照简答题进行。 仔细分析司法部提供的答案,其内容来自法理学和官方文件两个来源,表述逻辑也完全是官方化的、政治化的,具有相当高的理论水平和政治水平,完全不是一般考生能够编造出来的,不过答题的思路应该是和很多考生相一致的。因为题目要求从两个角度“简答”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认识,考生可以比较容易地想到分成两部分来撰写,每一个角度的论述又可以分成两个层次,一是引入法理学的相关理论,二是据此谈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行解读。法理学知识、题目中的材料提示加上考生自己的组织应用,大概就是一篇说得过去的答案了。 附:答案说明 附:答案说明 1.法和政治之间具有非常密切的关系(提出观点)。 法离不开政治,政治也离不开法(辅导用书第68页)。这就是为什么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一方面要强调党的领导,执法为民,强调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强调服务大局,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又必须包含依法治国、公平正义的涵义和价值,必须强调宪法法律至上(从法和政治的角度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至上的内容,需要考生自己的概括总结)。 这体现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之间的有机统一(辅导用书第62页,引用中央的表述);从法和政治的角度看,实际上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的统一(中央的表述,教材中没有相关表述)。 2.法的作用泛指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提出定义)。 法不仅具有规范作用也具有社会作用,其社会作用是由法的本质和目的所决定(辅导用书第5页、第6页),社会主义法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具有维护社会秩序、推动社会进步的作用(辅导用书第54页)。 这种作用的实现,离不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五个方面,即依法治国、执政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进一步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社会主义法的作用的发挥与实现具有重要意义(个人发挥,说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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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万国杨长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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