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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美国法律题材电影《十二怒汉》 值得法律人思考

律师路上 2010-03-12 收藏 : 0 查看 : 9441 评论 : 0

原创作者: 律师梦飞翔

文章来源: 学法网 xuefa.com

  美国的电影产业和它的综合国力一样有资格傲视世界诸国,虽然很多人说美国的大片充满了商业的噱头,纯靠视觉取胜,毫无思想性可言,但是这无非是求全责备,美国人把娱乐和思考分的很清楚。
  
  美国人会拍出纯粹暴力,血腥,色情的影片,但是并不表示这个国家的电影人和中产阶级没有在思考,或者可以说,他们思考的远远比中国人多,比中国人深,这是不可置疑的,政府每年都在希望自己可以再经济和科技上靠近这个世界超级大国,但是实际上,即使有一天中国人的科技和经济可以和美国平起平坐,也不表示我们就拥有了美国的地位和重要性,比如在精神层面,文化层面,中国和美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条路几乎更漫长。
  
  美国的电影人同样拍出了肖申克的救赎,十二怒汉这样的经典传世之作。
  
  美国的法律题材影片,一直是影视文化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对法律和法律人的思考和批判给法律界带来了极大的震撼和帮助,相比而言,中国的法律片多停留在主旋律和忠党爱国的教育上,政治色彩强烈,它没有回答法律人的困惑,没有阐释这个社会法律的问题和更深层次的剖析人性,所以,这些影片不过是昙花一现,它不能直达法律人的心灵,也不能引起社会成员的共鸣。
  
  可能是英美判例法系成熟的对抗式辩护制度,也可能是英美法庭的律师们有着更高超的语言技术,总之从审美上说,判例法系国家的法庭更显得跌宕起伏,生机盎然,令人心潮沸腾,这种张力不仅是大陆法系难以比肩的,中国和前苏联的法庭更不能望其项背,当然,你可以说法庭不是舞台,来这里的人不是看戏,但是英美法庭那种强大的感染力和灵魂张力,都不可置疑的宣扬着它的神圣,并接近于野蛮的告诉中国法律人,听着,庭审同样是门艺术,那一刻,我们不仅该感到惭愧,也该感到遗憾,作为美国人未必幸福,但是作为美国律师,确实值得庆幸的事,一千年之内,没有哪个国家和民族会像美国人那样展现出律师的价值和律师这个行业的魅力。
  
  阿凡达是一部让中国人绝望的电影,十二怒汉同样是,这部电影拍摄于1958年左右,我看的时候才知道还是黑白影像的,那是一种陈旧的感觉,我几乎打算不再继续观看,我讨厌记载着陈旧思想的东西,但是这部电影却说服我看了下去,并让我在座位上像这部电影的演员,导演和编剧致意,虽然事隔五十余年,拍摄者和演员基本上都已经去了天国,但是他们的影像和陪审团制度一样,历久弥新,令人仰望,心生敬服。
  
  这是部奇怪的影片,大大超越了我对以前的理解,中国电影人的电影都要上天入地,拍个电影要走不知道多少国家和地区,可是谁记得住他们?这部电影的演员不超过15个人,12个陪审员,一名法官,书记官和一名法警,所以的故事都在陪审团的会议室进行,整个90多分钟的电影都是在真实的在线美国陪审员们的工作和争论。
  
  12个人,12个来自社会各界,有着不同经历,有着不同地位的人,他们被公民的义务召唤到美国的法庭,他们的任务是,决定一个美国公民的生死,这是12个没有任何交集的人,正如影片末尾的片段一样,他们分道扬镳,各自去过各自的生活,彼此不想干涉,再无往来,这就是美国,高度的自由化社会所带来的人与人之间的疏离或者说是隔膜,但是在会议的一个小时里,12个被以集体主义标榜的中国人视为个体主体泛滥的美国公民,却愿意为了一个和自己毫不相干的人的姓名而争吵,愤怒,只是因为陪审团一天三美元的补偿吗?
  
  当热不是,广告公司的那名策划员正在酝酿一个新的营销计划,一个失去儿子的父亲正在为行将破裂的父子关系而挠头,那名忙碌的建筑师,等着看球赛的业务员,身体状况不佳的老人,积极也好,被迫也罢,12个平凡人负责任的思考着,并因为过分负责而愤怒,争论,知道艰难的达成一致。
  
  影片的名字是12个愤怒的男人,我们直接翻译为12怒汉,我曾经想,法律是理性的产物,为什么要有愤怒?后来我在这部片子中找到了感觉,大陆法系是由专业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来进行的庭审,可是英美法系却要把判断的权力交给12个根本不了解法律,也不从事法律工作的陪审员,这些人没有法律人的理性,只有平常人的愤怒,但是,正是这高尚的愤怒超越了法律人的冷漠和麻木。
  
  法官需要不需要对正义抗热的激情?检察官需不需要对邪恶拍案而起的愤怒?律师需不需要对公民潸然泪下的同情?法律需要理性,但是法律必须尊重人性,人因为不理性而沦为禽兽,人因为只有理性而变成机器,而我坚持认为。在低级的禽兽都比在精密的机器高级,因为前者知道疼痛,至少如此。
  
  长期的法律工作,形形色色的事件,使我们的法律人变得越来越麻木,就像医疗工作者面临生老病死一样的麻木,我们对于不公是否还会出于感情的愤怒?我们对于不幸是否还会发自肺腑的同情?而如果法律人失却了这些热情,只剩下了干瘪的法学理论和僵硬的法律条文,我们又和流水线上的工人有何差别?工人有权利麻木的对待产品,我们却没有权力麻木的对待我们的同类。
  
  12个愤怒的陪审员们,因为一个18岁的孩子是否杀了自己的父亲,或者说,是否一定杀死了自己的父亲而争论,歇斯底里,局面甚至有时失控,指责,谩骂,都有,这哪有中国法庭的有秩序?可是,这种混乱本身就是一种秩序,而且这种秩序超越了感性上的一致,而上升到了理性上的对普世价值的追求。
  
  这个案子在中国,几乎是死刑的,有什么需要争论的吗?
  
  孩子和父亲的关系一度紧张,孩子前科累累,参与过抢劫,打架,有人证明他买的水果刀和插在父亲胸膛上的一样,一个老人听见了这个孩子对父亲大汉,我要杀了你,而后一秒钟后就听到碰的一声倒地的声音,孩子跑了出来,一个太太甚至作证她目睹了孩子将刀子插入父亲胸膛的经过。
  
  这无可置疑,检控官尖锐举证,辩护律师消极应对,11个陪审员毫不犹豫的认为孩子应该上电椅,只有一个人例外,他认为孩子是无辜的,理由不是他确信孩子没有杀人,而是确信孩子杀人的事实是不确定的,也就是说,他不知道孩子是否真的杀了人,但是他也不知道孩子是否真的没有杀人。
  
  在这里说明一个小常识,英美法系对于判决一个人有罪的证据要求是,排除合理怀疑,也就是说,只要我们可以产生一个合理的假设,怀疑来认为一个人没有犯罪,那么这个人就无罪,即使这个人犯罪的可能性大于万分之九千九百九十九,但是只要有万分之一的可能性这个人是无辜的,他就无罪,所以每个法官会不厌其烦的提醒陪审员,对于无法证明的事项,一切利益归属于被告。#p#分页标题#e#
  
  所以,这个孩子无需被证明无罪,只需要被证明,他存在一点点无罪的可能性。
  
  于是看似无关痛痒的怀疑被一个个拿出来,直到摧毁了看似严密的证据链,直到摧毁了11个本来认为有罪的陪审员的意志,11:1,11个认为有罪的人和这个1个认为无罪的陪审员进行着艰难的争论。
  
  孩子的买的刀的确和插在父亲胸膛上的一样,但是这又怎么样,这把刀在那个街区很容易买到?一个陪审员拿出了自己买的一模一样的刀。
  
  孩子说杀了父亲,就表明他一定企图那么做吗?一个愤怒的陪审员甚至在争论激烈时也对一个陪审员说了那样的话,那名陪审员反问,你真的是实话吗?
  
  那个老人在出庭时步履缓慢,他如何在15妙内跑到楼下的?他是个孤独的人,他是否可能想为了这个案子儿辈关注,所以谎称自己听见了?
  
  案发时一辆电车呼啸而过,人们是否能听清楚别人在说什么,或者确定是谁说的?
  
  那个女士鼻子上有个深印,这可能是眼镜的痕迹,一个躺在床上的人可能已经摘了眼镜,一个摘了眼镜的近视患者如何看得清到底发生了什么?
  
  这些疑问可能都不曾发生,甚至发生的微乎其微,打算,这些低概率的怀疑,却最终使12个人一致同意,孩子无罪!
  
  值得思考的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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