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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职业应该具备的10项素质

律师路上 2010-06-13 收藏 : 0 查看 : 7816 评论 : 0

原创作者: twt123

文章来源: 学法网 www.xuefa.com

  一个年青律师在加入律师队伍的同时就应当有一个明确的理念,律师是专业人士,律师应当培养自己的专业精神。律师需要有专业精神,首先是由律师行业的特点决定的,也是由律师必须掌握专业知识,按照专业要求履行职务的要求所决定的。通常,社会培养一个合格律师要花五年左右的时间;培养一个骨干律师要花八年到十年左右的时间。培养一个优秀律师花费的时间更长。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不仅要有自己的专业知识还要培养自己的专业思维,以及采取专业行为方式来履行自己的职务。而专业知识专业思维和专业行为方式的总合,就是我们说的专业精神。因为律师是专业人士,所以律师要向当事人提供第一流的法律服务,就必须有专业精神,这就使律师这个行业作为市场中介组织与市场的其它主体区分开来。律师在形形色色名利诱惑和变化莫测的商品经济的汪洋大海中必须保持自己的专业精神,才不至迷失自己。

  一、对当事人负责的精神。

  律师作为专业人士,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最高和唯一宗旨。在执业过程的各个环节都应当贯穿为当事人负责的精神。大地所在九一年提出了对客户负责的几个原则:“关系远近一样负责;案件大小一样负责;有名无名一样负责;收费高低一样负责;”这些年我们又有了更具体的体会。

  1、对当事人负责,不因当事人个人品质受影响。律师是为全社会既包括经济基础也包括上层建筑各个部门,是为全社会各个阶层提供法律服务,只要律师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与以当事人之间形成了权利义务关系,那么支配律师行为的最高准则就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这一点不因当事人的个人因素,由于个性习惯,直至道德品质方面的因素而受丝毫影响。实际上律师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经常遇到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要与司法机关和市场主管机关打交道;另一方面要和当事人打交道。当事人的情况错综复杂千奇百怪。有的当事人对律师信任有加,而有些当事人则对律师半信半疑,还有些当事人完全抱着利用律师的目的企图为其实现不正当利益服务,有些当事人在与律师订立委托协议的第一天,就在琢磨怎么少付律师费,甚至不付律师费。有些当事人由于对律师期望值过高,超出了律师职务所能实现的限度,或者由于对律师工作的不了解,而对律师埋怨怨恨甚至抵毁律师,实际上很多当事人对律师的了解都经历了一个从信任到不信任,到最后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重新得到信任的过程。所以,律师要为当事人负责就决不应当受当事人个人品质习惯等个人因素的影响。

  2、对当事人负责,不因委托人的贫富而受影响。律师因其专业领域不同社会关系不同执业经历不同,而在一定时期的执业生涯中逐渐形成了自己的固定客户群众,在市场经济的不同层次的客户群中找到了适合自己的市场定位。因此,对于事业上比较成功的律师而言,他的客户群体和客户层面是相对稳定的,但是,就大多数律师而言,更经常的是即可能接受达官贵人的委托也可能接受贩夫走卒的委托。作为一个律师对当事人负责,就要对委托人一事同仁,绝不因委托人的贫富贵贱,不因委托人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的差异,而有丝毫影响。我们的一些律师往往对社会地位高知名度高,财大气粗的委托人曲意逢迎甚至仰其鼻息而对社会地位低,经

  济条件不好的普通老百姓经常盛气凌人、颐指气使,这种态度不但有损于律师的服务质量,而且与律师的专业精神相违背。作为一个法律专业人士,在自己的思想理念上应当对委托人一视同仁,不分阶层,不分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不受委托协议权利义务关系以外的其它因素的影响。

  3、对当事人负责,不因案件的名声大小受影响。律师作为市场中介主体组织中的一员,向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是一种商业行为应当受商业规律的制约。所以,对于出名的案子,许多律师会趋之若鹜,甚至不计成本,而对于没有名气的案子,也是同时收费较低的案子,则不愿意投入很大的精力,这是有专业精神的。

  4、对当事人负责,不以案件难易程度受影响。一些律师在接受委托时信心十足雄心勃勃,但是一旦接受的法律事务尤其是诉讼案件因案情复杂或者执法环境太差等各种因素而不顺利的时候,逐渐心灰意冷甚至不再为积极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而努力。最终,引起当事人的不满和抱怨。实际上,一个案件,每一项委托事务,对于律师而言都是一个很好的锻炼自己和宣传自己的商业机会,越是难度大的案件,不仅可以培养自己的专业精神而且尤其能够锻炼自己的心理素质。下面我还要讲到一个律师的心理素质是专业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

  5、对当事人负责,不受对方当事人的利诱影响。经常有这种情况,自己的委托人社会地位不够高,经济实力不够雄厚,知名度不够大,而对方的当事人或者是大公司、大企业或者有雄厚的背景,对方当事人为了打赢案件所经常采取的一个方式,就是软化对手所聘请的律师,通过如对律师的赞扬,暗示可以委托其更重要的法律事务或者干脆是劝甚至放弃与自己委托人的代理关系等等。方式请他对手律师的斗志,影响其服务方。优秀律师一旦和委托人签订了代理协议,就要受这份协议的严格约束,对方当事人即便贵可通天,富可敌国,即便有天大的承诺,许下金山银海,也不能为其所动。只有这样,你才不仅能够为自己的当事人负责,而且也才真正能够赢得对方当事人的尊重。

  6、对当事人负责,不受社会关系和人情关系的影响。一个好的专业律师应当把委托人的委托关系和同学、朋友、亲属甚至对自己有重要影响的社会关系,严格区分开来;一但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就绝不会因各种社会关系和人情关系的影响做任何有损于委托人合法权益的事情,我们经常可以遇到自己的同学和朋友作对方的代理律师,这种情况有时候有利于律师之间的沟通,双方在寻求调解途径时,通过有效的沟通,寻求对各自代理人最好的调解方案。但是,却绝不会因代理律师是自己的同学、朋友而在履行代理职务的时候受到丝毫影响。律师为当事人负责不受各种委托协议之外的因素影响,这是律师专业精神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

  二、培养不屈不挠、屡败屡战,迎着困难上的心理素质。

  律师对委托人而言,其实主要扮演两种角色:第一、防范风险的参谋;第二、解决难题的能手。前者如起草各种法律文书,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为企业和当事人出谋划策,防患于未然;而后者则是担任当事人的代理人,通过非诉讼和诉讼的方式解决当事人所无法解决的问题。实际上,特别对于诉讼律师而言,应当称为解决难题的能手。在我们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大家都会有一个体会,当事人自己能解决的问题是不会花律师费,甚至花高昂的律师费聘请律师来解决的。而一旦事情到了需要聘请律师来解决的程度,矛盾则已经错错综复杂、盘根错节。所以,当事人花钱请律师解决的问题没有一件不是难题。律师作为解决难题的能手,在中国的特定情况之下,即不能依靠行政权力,又不能当握舆论工具,只能依靠自己的专业知识,社会关系和处理问题的经验,调动行政的舆论的经济的感情的多方面的手段和因素,通过非诉调解和诉讼程序以法律手段为基础达到为当事人解决问题的目的。所以,律师必须有不屈不扰、屡败屡战这样一种坚强的心理素质。心理素质不好的律师在这样一个竞争非常激烈的行业中不可能取得成功。因此,培养好的坚强的心理素质是成为一名成功律师的基本条件.#p#分页标题#e#

  三、尊重同行才能尊重自己。

  作为一名专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必须对同行高度尊重。不论在谈判还是在法律辩论过程中律师,可以对对方的行为进行谴责,对对方的观点进行反驳,但绝不允许对对方律师稍有不尊重,不应该使用有损律师同行的尊严,甚至带有贬低污辱的词语刻薄挖苦。我们应当记住,雄辩是说理陈情而非逞口舌之利,一不尊重同行的律师就是不尊重自己。

  四、遵守游戏规则,严格遵循律师执业纪律和执业道德。

  作为专业人士必须遵守律师行业的游戏规则。而游戏规则体现在律师协会制定的各种执业纪律和执业道德规范中。例如,我们应当严格遵守利益冲突规则,我们不能接受本人或本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已经提供法律服务的客户的对手的委托,既便为此要失去一个很大的客户,也绝不应当有任何犹豫,放弃百万以上的利益,遵守利益冲突规则,再如,律师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应随意与对方当事人或律师进行接触以避免不必要的误解。

  五、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和委托人保持距离。

  委托人在聘请律师的时候,对自己聘请的律师奉若神明,甚至曲意逢迎多方拉拢,以至使很多律师认为当事人就是自己的知心朋友,实际情况却经常不是如此。即使有一些当事人对自己佩服的律师确实真心想交朋友,也首先是基于委托代理关系的基础。双方受权利义务约束的情况之下,律师和当事人必须保持一定的距离。只有保持距离才能够使律师排除各种感情因素的困扰,以清醒的理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来履行自己的职责。只有保持距离,才有够即不损害和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关系,又能够有一定的空间拒绝当事人提出的各种不合理要求,从而达到律师自我保护的目的。和委托人保持距离,还由于多年的律师实务使我们认识到,当事人在和律师通过委托协议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商业关系也是一种经济上的利益关系。在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商业关系和经济利益关系基础之上,很难有真正的感情交流。所以,我们主张律师应当和当事人保持充分的交流和沟通,这是非常必要的,但是绝不能轻易认为当事人对你的尊敬,甚至感情上的连络,是一种朋友行为。把当事人作为朋友,这有悖于自己的专业精神。只有在律师完成委托事务和当事人解除委托代理关系之后,才能够在不受各种其它因素影响之下,判断是不是可以和委托人成为朋友。实际上,一个律师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越是能够信守自己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能够坚持自己的专业精神,你才越能赢得当事人的尊敬,在完成委托事务以后和当事人保持良好的关系,甚至形成友谊。

  六、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要明确拒绝委托人的不正当要求。

  如前述,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商业关系,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收取报酬的行为是一种商业行为,但是正如任何受法律保护的商业行为都不是简单的等价交换行为,而是以合法为前提的等价交换行为一样,律师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非保护当事人的不合法权益,至于律师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为当事人保守秘密个人隐私甚至在刑事诉讼中只要不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律师也应当予以保密。则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无相悖之处。在律师实务中,经常有当事人恶意利用律师,引诱律师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提供不合法的服务。例如,提供伪证,协助当事人串供等等。对此律师要坚决予以拒绝,甚至终止与委托人的关系,失掉一个客户也在所不惜(案例,拒绝出具虚假无诉讼证明,而失掉客户的例子)。

  七、律师作为专业人士,应当有手术刀般的不带感情的理性思维。

  一个优秀律师在错综复杂的案件中,应能够客观的向当事人分析案件的利与弊,而不应迎合当事人的个人情感。通常陪着当事人掉眼泪的律师不能成为好律师。律师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不应参杂个人的感情色彩,而以事实和法律为分析问题的唯一依据。这与律师应当具有正义感和同情心,本身并不矛盾。没有正义感和同情心的律师不能成为好律师,但律师的正义感和同情心是通过严格履行代理职务体现出来的,他是从维护法律尊严和法律制度的高度来保护绝大多数人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一般老百姓所难以理解的是,律师应当具有正义感,如何能为、为什麽要为犯罪分子甚至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提供法律辩护。实际上,律师通过辨护活动,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时候,恰恰是律师维护法律制度的最高体现。正是在维护法律制度的过程中,社会正义得到了张扬。

  八、掌握与当事人沟通交流的技巧。

  律师作为专业人士,不仅要与兄弟司法部门沟通与履行职务相关的各种社会组织沟通,还要十分注意与当事人的沟通。实际上与当事人的充分沟通,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和理解,可以减少很多执业的障碍和困扰。律师协会每年接到的投诉中,据我个人分析,有相当一部分完全不是由于律师服务质量有问题,甚至经常还有律师已经提供了高水平的专业法律服务,但仍然遭到投诉,其经常的一个原因就是没有注意与当事人的沟通和交流,以致引起了当事人的误解。我认为律师作为专业人士,与当事人的沟通要掌握三个原则:

  第一、理解当事人的原则。当事人往往是自己在生活中或工作上遇到了难以解决的问题才聘请律师,可能这个问题一生中当事人只遇到一次,而且当事人对律师的专业性质并不了解,很多当事人在聘请律师的时候往往对律师抱有过高的期望值,而对律师在履行职务中主要从专业角度出发,要掌握一定的节奏,要遵循一定的规律,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经常不理解、不信任,对律师的信心动摇,甚至埋怨抵毁律师。在这种情况下,律师一定要抱着理解当事人的态度,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和交流。

  第二、倾听的原则。在律师履行实际职务过程中,其实经常扮演了心理医生的角色对当事人的倾诉,甚至与案情毫无关

  系的那些倾诉,一定要以极大的理解和同情以极大的耐心作一个好的听者,在倾听当事人倾诉的过程中不仅有时会发现对案情有利的一些证据线索,也会通过倾听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

  第三、引导的原则。律师作为专业人士,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仅要严格遵守律师执业规范,而且还要引导当事人理解律师从法律角度提出的各种建议和意见,其中有些建议和意见是当事人在感情上开始无法接受的,这种引导体现了律师的专业水平和专业技能。律师作为专业人士绝不能为当事人的情感所左右。#p#分页标题#e#

  九、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内容界定。第一、代理关系的基础是信任。第二、全面了解情况和正确的法律建议。第三、抗辩制度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四、保密要求、期限和范围。保密条款。不允许要挟当事人。第五、事人的诡计。广泛咨询和限制。

  十、律师要保持专业风度和专业形象。

  在律师工作是一个高智力的工作,律师这个阶层,无论在世界各国,都具有很高的社会地位,受到人们的尊重和羡慕。律师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要处处保持自己的专业风度和专业风范,在法庭上发表代理意见和辩护意见,要文明使用专业术语,法言法语,尊重同行和法官,就是在法庭外也要注意自己的衣着、举止、言谈,处处培养一种温文尔雅的儒者风度。西方电影中的所谓“黑社会律师”、“打手型律师”的形象,以及举止野蛮,语言粗鲁的种种不文明的行为举止,都会令律师同行汗颜,都是和律师这个专业阶层和专业形象完全格格不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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