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经验 2010-06-29 收藏 : 0 查看 : 573 评论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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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题库:司考刑诉题库 立案监督与制约,包括控告人、被害人的监督和检察机关的监督两种形式。由于控告人和检察机关的地位与性质不同,二者对立案监督的程序也有不同: (一)控告人、被害人的监督 1.控告人对不立案的决定不服,可以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需要注意的是,仅有控告人有权申请复议,报案人、举报人并无此权。 2.被害人对不立案的决定不服,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 3.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却不立案的,被害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此即为“公诉转自诉”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1.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7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2.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应当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3.人民检察院在立案监督中,不得进行侦查,但可以对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所依据的有关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4.对于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相关讨论:刑诉试题讨论 相关真题:刑诉历年真题 (仅供学法18级以上会员、爱心VIP、管理团队成员使用) 本文作者:司考明师毛利新 查看:毛利新最新发表的日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