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经验 2010-06-30 收藏 : 0 查看 : 1143 评论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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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题库:司考刑诉题库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第142条的规定,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三类。 1.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 是指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法定不起诉有以下6种情形: (1)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刑事责任的。 以上六种情形,有的不认为是犯罪,有的是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无法追究刑事责任,都不具备起诉的法定条件。因此,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对于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都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这是法定不起诉不同于酌定不起诉的重要特征。 2.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 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酌定不起诉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触犯了刑律,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已构成犯罪;二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根据刑法的规定,酌定不起诉的情形主要包括: (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7)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犯罪较轻并且自首,或者犯罪嫌疑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或者犯罪嫌疑人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现的。 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在确认犯罪嫌疑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时,还必须在犯罪情节轻微的前提下,才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要根据犯罪情节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一贯表现进行综合考虑,在确实认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更为有利时,才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 是指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高检规则》第286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对于存疑不起诉应当注意的是,只有案件经过补充侦查后,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才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第一次补充侦查后,如果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也可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第二次补充侦查后仍不具备起诉条件的,只能做不起诉处理。 另外,人民检察院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后,如果发现了新的证据,案件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相关讨论:刑诉试题讨论 相关真题:刑诉历年真题 (仅供学法18级以上会员、爱心VIP、管理团队成员使用) 本文作者:司考明师毛利新 查看:毛利新最新发表的日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