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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诉重难点: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详解

法考经验 2010-06-30 收藏 : 0 查看 : 2115 评论 : 0

原创作者: 毛利新

文章来源: 学法网 www.xuef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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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此处“可以”不起诉,应作如下理解:并非指在起诉与不起诉之间选择,而是指可以在补充侦查与不起诉之间选择。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提起公诉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如果证据不足,显然不符合起诉条件,无法起诉。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第4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不再退回公安机关;对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要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据此,对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仍不具备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存疑不起诉。

  概括起来,存疑不起诉与补充侦查的关系是:必须经过补充侦查,才允许作出存疑不起诉;经过一次补充侦查仍然不具备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存疑不起诉,也可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仍不具备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存疑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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