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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诉重难点:三种不起诉的效力

法考经验 2010-06-30 收藏 : 0 查看 : 1280 评论 : 0

原创作者: 毛利新

文章来源: 学法网 www.xuef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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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三种不起诉的效力,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均表明刑事诉讼程序终止。

  无起诉则无审判,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即表明案件不能进入审判阶段,阻断了刑事诉讼程序的继续进行。因而,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立即释放;对扣押、冻结的财物应解除扣押、冻结;需由行政机关处理的,应移送行政机关。尽管被害人、被不起诉人有权提出申诉,公安机关有权申请复议、复核,但在不起诉决定变更之前,刑事诉讼仍处于终止状态。

  (2)均属于无罪认定。

  根据“罪从判定”原则,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判定有罪。因此,三种不起诉均属无罪认定。对于酌定不起诉,因其适用条件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因而,容易使人误解为有罪认定。但这里的“犯罪情节轻微”只是检察机关的认定意见,并不具有定罪的效力。在性质上,酌定不起诉和其他两种不起诉一样,均是在作出无罪认定的同时终止诉讼。

  (3)均属检察机关对案件的程序性处分,而非实体性处分,不具有终局性。

  不起诉的无罪认定,与人民法院无罪判决,有所不同:后者是对被告人无罪的一种实体性确认,具有终局性,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一般不得再行起诉;前者则是对犯罪嫌疑人无罪的一种程序性确认,并不具有终局性,检察机关仍有可能撤销不起诉决定而重新起诉,由被害人也可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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