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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诉重难点:审判公开原则的四个例外

法考经验 2010-06-30 收藏 : 0 查看 : 1909 评论 : 0

原创作者: 毛利新

文章来源: 学法网 www.xuef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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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保护更重要的利益,各国法律都规定了审判公开原则限制适用的特别情形。这种限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庭评议不公开;二是对部分案件不公开审理。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审判公开原则适用的限制性规定与国外基本上相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下列案件不公开审理:

  1.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其目的是防止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利益。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根据保密法确认。

  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如强奸案件等。其目的是保护被害人或者其他人的名誉,防止对社会产生不利影响。

  3.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具体说来,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由于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尚处于成长、发育状态,不公开审理,有利于对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

  4.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

  注意,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要一律公开进行。

  案例1:被告人曹力,男,28岁,某工厂工人。1999年8月7日傍晚,曹下班回家路上遇到一青年妇女方某向其打听到某村去的路。因是同路,即邀该妇女与其同行。曹见方年轻貌美,便提出要与其交朋友,方以二人初识,相互间还不了解为由予以拒绝。当二人行至一偏僻处,曹再次提出上述要求,方笑了笑,没有回答。曹认为方默许,于是便抱住她,要与其发生关系。方当即推开曹,予以严词拒绝。曹觉得很没有面子,于是便强行将方按倒在地,用毛巾堵上方的嘴,将其奸污,然后逃跑。方回家后,将此事告知其父母,其父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过侦查,公安机关将曹抓捕归案,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以强奸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开庭时,审判长宣布此案因涉及个人隐私,故不公开审理。

  此案系强奸案件,强奸案均涉及个人隐私,为保护被害人,一律不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且不能以张贴法庭公告的形式宣布。因此,人民法院的上述做法是正确的。

  案例2:某共同杀人案件,共有3名被告人,其中一个被告人15岁,另两名被告人成年。人民法院为了进行法制宣传,在征得未成年被告人同意后,全案予以公开审理。

  此案中,人民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得公开审理。而且,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只要有一名被告人不符合公开审理的条件,全案均不得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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