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经验 2010-07-02 收藏 : 0 查看 : 2135 评论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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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题库:司考刑诉题库 《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高法解释》第124条规定:“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依次进行下列工作:(一)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上述规定明显存在一定冲突: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应由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而据《高法解释》规定,由书记员查明即可。 为协调这一冲突,《六机关规定》第39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根据上述规定,应当由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不能规定由书记员查明。”这一规定重申了《刑事诉讼法》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应由“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 相关讨论:刑诉试题讨论 相关真题:刑诉历年真题 (仅供学法18级以上会员、爱心VIP、管理团队成员使用) 本文作者:司考明师毛利新 查看:毛利新最新发表的日志 注意事项:任何转载,请务必注明作者和来源于 学法网 www.xuefa.com 违者必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