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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诉重难点:不同阶段对身份不明者的处理方式

法考经验 2010-07-02 收藏 : 0 查看 : 1070 评论 : 0

原创作者: 毛利新

文章来源: 学法网 www.xuef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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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的原则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不明的,并不影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可按其自报的姓名或者编号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开庭审理。

  1.侦查阶段

  《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审查起诉阶段

  《高检规则》第281条规定,被告人真实姓名、住址无法查清的,应当按其绰号或者自报的姓名、自报的年龄制作起诉书,并在起诉书中注明。被告人自报的姓名可能造成损害他人名誉、败坏道德风俗等不良影响的,可以对被告人编号并按编号制作起诉书,并在起诉书中附具被告人的照片。

  3.审判阶段

  《高法解释》第117条规定,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即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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