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经验 2010-07-08 收藏 : 0 查看 : 953 评论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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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题库:司考刑诉题库 根据《高法解释》第31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下发的《关于报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死刑、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复核案件的通知》规定,凡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被告人死刑,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死刑复核案件,一律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此,《高法解释》第312条“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必须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直接改判后,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规定无效。。 3.应当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原判决、裁定没有分别定罪量刑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重新定罪量刑,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4.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查清事实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再经审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注意,再审改判宣告无罪并依法享有申请国家赔偿权利的当事人,宣判时合议庭应当告知其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相关讨论:刑诉试题讨论 相关真题:刑诉历年真题 (仅供学法18级以上会员、爱心VIP、管理团队成员使用) 本文作者:司考明师毛利新 查看:毛利新最新发表的日志 注意事项:任何转载,请务必注明作者和来源于 学法网 www.xuefa.com 违者必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