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经验 2010-07-12 收藏 : 0 查看 : 964 评论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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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题库:司考刑诉题库 死刑执行的变更包括停止执行死刑和暂停执行死刑两种情况。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时间不同。停止执行死刑发生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7日内在羁押场所发现;暂停执行死刑则是在交付执行后、实施执行前在刑场或羁押场所发现,时间更靠后。 2.主体不同。根据200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施行的《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停止执行”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负责执行的下级人民法院只有权“暂停执行”。 (一)变更的适用情形 1.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 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但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比如,提供一个重大银行抢劫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3)罪犯正在怀孕的。 2.暂停执行死刑。 《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这种“可能错误”,包括一切可能发生错误的情况。 《规定》第1条对《刑事诉讼法》第211条、第212条规定的判决“可能有错误”进行了细化。“可能有错误”包括下列情形:①发现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②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归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③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④判决可能有其他错误的。对“判决可能有其他错误的”。 (二)变更的程序 《规定》第2条至第5条,详细地规定了变更执行的程序。根据发现错误的主体不同,分为两种情况: 1.下级人民法院发现错误的 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211条、第212条规定的停止执行情形的,应当暂停执行死刑,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根据《规定》第5条的内容,对于下级人民法院报送的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核准死刑裁判的原合议庭负责审查,必要时,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认为不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下级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死刑;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2.最高人民法院发现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命令签发后、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211条、第212条规定的停止执行情形的,应当立即裁定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并将有关材料移交下级人民法院。下级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三)变更的结果 《规定》第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依法已停止执行死刑的案件,依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确认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依法改判; 2.确认原裁判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依法改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3.确认原裁判没有错误,或者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裁判执行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原核准死刑的裁判,并由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相关讨论:刑诉试题讨论 相关真题:刑诉历年真题 (仅供学法18级以上会员、爱心VIP、管理团队成员使用) 本文作者:司考明师毛利新 查看:毛利新最新发表的日志 注意事项:任何转载,请务必注明作者和来源于 学法网 www.xuefa.com 违者必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