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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行政法复习:查漏补缺 巩固记忆

法考经验 2010-07-15 收藏 : 0 查看 : 783 评论 : 0

原创作者: 学校名师

文章来源: 万国学校

  相关题库:司考行政法题库

  这一阶段考生应摆脱以前以教材为主的复习方法,而要把精力转移到法条上来,特别是重点法条。新增加的法条很可能会成为司法考试的命题热点,考生一定要足够重视。在这期间,考生的时间如果不多,可以将所有的法条粗略的看两遍,然后直接集中精力看重点的法条。因为司法考试的特点是“重者恒重”,既然其他的法条占的分值少,就没必要花那么多时间。同样的时间要投入到可能性大的一方。同学们复习到这个阶段,可以看万国的重点法条,这里面没有一般法条,只是筛选出了最最重点的法条,但这些重点法条至少占了分值的80%。

  在这期间,要多与老师和同学交流。很多问题,自己越想越不明白,往往就“钻牛角尖”了。但经过交流,也许马上就豁然开朗了。这种感觉会使你更有信心。学法网司考试题讨论版是一个非常不错的司考复习试题及疑难学习交流版块。

  当然了,法条不能只是机械的背,要用心去记。要边看边读边写。把全部器官都调动起来,比单纯的看或背的效果要好很多。把法条全部理解之后,要知道它背后的法理是什么。这是做对题目的关键。也是加深对法条和理论的理解的有效途径。比如说,《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条规定了受案范围,第(四)项说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那我们要知道法律为什么这么规定。即支撑它的理论根据是什么。因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之一是具体行政行为。而行政指导行为只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特征在于非强制性。也就是说,行政指导对相对人并没有强制适用性和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因此,“不具有强制力的指导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因之引发的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这样我们就能深刻记住并会运用这个法条了。

  行政法的法条比较艰深晦涩,要反复琢磨,前后联系。关于同一知识点,要把他们综合到一块,比较记忆。比如,《行政复议法》第 21条和《行政诉讼法》第44条分别规定了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的例外情形。但它们各自的情形既有相同也有区别,容易混淆。这样就可以把它们放到一块比较记忆。不仅本学科法条之间要相互联系,跨学科的知识点也要综合起来记。当然了,不要忘了回归真题,检验复习效果。

  总之,通过这一阶段的复习,我们要查漏补缺,对于重要知识点更要巩固记忆,加深印象。形成全面的,有主有次的知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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