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经验 2010-07-19 收藏 : 0 查看 : 542 评论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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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题库:刑诉题库(带详细解析,自动记录错题) 相关文章:刑诉复习指导 1、变更的适用情形: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但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a在执行前发现裁判可能有错误的。 b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c罪犯正在怀孕的。 其中,“可能有错误”包括下列情形:a发现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b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归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c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d判决可能有其他错误的。 2、变更的程序:根据发现错误的主体不同,分为两种情况。 (1)下级人民法院发现错误的: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法定停止执行情形的,应当暂停执行死刑,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下级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死刑;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其中,由作出核准死刑裁判的原合议庭负责审查,必要时,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2)最高院发现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命令签发后、执行前,发现有法定停止执行情形的,应当立即裁定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并将有关材料移交下级人民法院。下级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3、变更的结果 (1)确认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依法改判; (2)确认原裁判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依法改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3)确认原裁判没有错误,或者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裁判执行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原核准死刑的裁判,并由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