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经验 2010-07-20 收藏 : 0 查看 : 665 评论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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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题库:刑诉题库(带详细解析,自动记录错题) 相关文章:刑诉复习指导 (1)合议庭成员相对固定的,应当定期交流。依法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阅卷,必要时提交书面阅卷意见。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应当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并逐步增加审理案件的数量。 (2)开庭审理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共同参加,不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合议庭成员未参加庭审、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纠正。合议庭仍不纠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休庭,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庭审笔录。 (3)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参加案件评议。评议案件时,合议庭成员应当针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以及诉讼程序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必要时,合议庭成员还可提交书面评议意见。合议庭成员评议时发表意见不受追究。 (4)除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外,合议庭对评议意见一致或者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下列案件可以由审判长提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合议庭成员应当参加:1)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案件;2)合议庭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有重大分歧的案件;3)合议庭意见与本院或上级法院以往同类型案件的裁判有可能不一致的案件;4)当事人反映强烈的群体性纠纷案件;5)经审判长提请且院长或者庭长认为确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上述案件的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不影响合议庭依法作出裁判。 (5)合议庭组成人员存在违法审判行为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合议庭审理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1)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2)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3)因新的证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4)因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5)因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6)其他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